永嘉一男子两年没上班被开除 称是被报复要求复工
温州永嘉男子李某两年多没去上班,用人单位以“长期旷工”为由将其开除。李某称,因为他就与单位劳动关系事宜进行上访,还与上级单位一领导发生纠纷,为此单位对他采取“冷暴力”,不予安排工作岗位,导致其“长期旷工”被开除。
李某不服被单位开除,认为这不符合规定,就此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上班。前天,此案第三次在永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并审理结束,但并未当庭裁决。
不服被“东家”开除,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岗位
李某,现年38岁。他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称,他于1993年4月到永嘉县电业局劳务公司上班,该劳务公司是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1995年注册成立)的前身。一开始,他被安排在劳务公司本部工作,1997年被调到永嘉县乌牛供电所等基层站所工作。
2012年12月18日,李某突然收到电力实业公司邮寄来的一份《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该公司以李某长期旷工为由,决定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并就该通知书的邮寄过程在温州市浙南公证处做了公证。
李某认为,电力实业公司的“开除”决定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不应该对他产生法律效力。他说,电力实业公司自1997年与他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后,未与他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在他连续工作超过10年后,也没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服被“东家”开除,去年12月,李某向永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他提出的仲裁请求包括:确认电力实业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安排他正常上班工作;恢复其工资、奖金、福利等。
“越级”反映,遭“分管副局”殴打?
李某为何会因旷工而遭到单位开除?李某说,他被开除,背后是有原因的。他曾就劳动关系事宜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反映,让该公司领导层不满。另外,他还和永嘉县电业局一分管该公司的副局长蔡某发生纠纷,遭其殴打,以致对方被行政处罚,这也“得罪”了有关领导。
“就因为这些,单位对我‘冷暴力’,不给我安排工作岗位,最后以我旷工为由,将我开除。”李某这样说。
对于遭遇分管副局长殴打一事,永嘉法院一份有关此案的判决书中这样记载:
据审理后认定的事实,2010年10月14日,李某到永嘉县电业局向一电业局工作人员解释、理论前一天出勤情况时发生了争吵,蔡某去劝架,可李某不听劝。蔡某便拉扯李某到走廊的墙边,用右手压制李某胸口,让其靠在墙上。在拉扯过程中,造成李某受伤。李某向警方报警称被人打伤。当日,警方立案调查。
经法医鉴定,李某伤势为“未达轻伤程度”。警方调查后,对蔡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治安处罚法》规定,对蔡某处以罚款500元。
蔡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2012年3月11日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年5月10日,永嘉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该处罚的决定。蔡某还是不服,于2012年6月,向永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永嘉县公安局。
蔡某认为,事发当时他只是上前劝架,防止事态恶化,他并没有打李某。永嘉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永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在劝架过程中与李某发生拉扯、推搡,致李某右手腕部少许软组织挫伤(未达轻伤程度)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永嘉县公安局据此作出处罚500元罚款并无不当。永嘉法院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说,他遭到蔡某殴打,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他在事发前一天向浙江省电力公司有关领导“越级”反映其公积金事宜,这才“得罪”了蔡某。
李某代理律师:李某被开除,存在遭报复的嫌疑
上月28日至5月21日,李某的申请仲裁案在永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三次后审理结束。
在审理中,李某的代理律师称,李某自1993年开始,在电力实业公司已连续上班超过10年,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其与该公司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2008年开始,该公司要与李某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而李某要求保持其集体工编制,因此拒签合同并开始持续上访,直到2010年10月发生遭蔡某殴打一事。在这之后,电力实业公司没有安排李某工作岗位,无岗可上,导致李某出现旷工。2012年12月,电力实业公司对李某作出了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李某的律师认为,李某遭开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且他的“被开除”与他的通过正规途径的上访、蔡某遭到处罚有一定的关系,李某存在遭遇“报复”的嫌疑。
公司代理律师:开除决定与“副局”被罚一事无关
对此,电力实业公司的代理律师反驳,电力实业公司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与永嘉电业局副局长蔡某与李某发生纠纷而遭到处罚等事情无关,“报复”一说不存在。李某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完全是其自身原因造成。
该律师称,李某于1997年3月与电力实业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3月届满之后,该公司多次电话和书面通知,要求李某前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李某均拒绝续签。
从2010年10月15日(永嘉电业局副局长蔡某与李某发生纠纷第2天)至2012年12月,李某以与他人发生纠纷为由长期旷工,公司多次口头和书面通知其回公司上班,但都遭到李某拒绝。该公司这才作出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自2012年12月17日起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
该律师还提到,即便是李某与电力实业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也不能不上班,谁都没有这个权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庭审结束前,仲裁员征询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李某方面表示同意,而电力实业公司方面则不同意,称没有商量余地。前天,仲裁庭没有就此作出当庭裁决。
仲裁员表示,将择日作出裁决,如果双方任何一方不服裁决结果,只能走诉讼途径,向法院起诉。
时间轴
1993年
李某到永嘉县电业局劳务公司上班
1997年
永嘉县电力实业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
电力实业公司要与李某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李某不满,开始持续上访
2010年10月14日
李某与永嘉县电业局副局长蔡某发生纠纷,
蔡某被行政处罚
2010年10月15日
李某开始长期旷工
2012年12月
电力实业公司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2013年12月
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