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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4年05月16日 09:52:53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字体: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民间划龙舟活动文明、安全、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须在政府确定的时间和水域内进行。

  今年市区准许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的时间为5月29日至62日,共5天。

  准许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的具体水域,由各区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民间龙舟队数量应控制,一个行政村(居)原则上只能申报成立一支龙舟队。

  三、成立民间龙舟队,须报经区体育部门批准;未经区体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成立民间龙舟队。

  四、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须报经区公安分局许可;未经区公安分局许可,不得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

  五、为优化服务、方便群众,各区体育、公安等部门可在区龙舟办集中办理民间划龙舟活动有关审批手续。

  今年审批工作截止时间为5月23日。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区体育、公安等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六、申报成立民间龙舟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居)委会向当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并填写民间龙舟队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村(居)委会申请报告;

  2.龙舟队人员名单及龙舟队负责人、主要队员(旗手、鼓手、舵手等)身份证复印件;

  3.龙舟队队员的健康承诺、人身意外保险;

  4.龙舟队负责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龙舟建造人员或检验人员出具的龙舟质量保证书或检验证书(合格证);

  6.配备的救生器材(其中救生衣必须每人1件)清单等材料;

  7.要求配备后勤服务船的,需提供船名船号、船舶证书、驾驶员适任证书等材料;

  8.上年度报停的,需带保留资格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署意见,并将本辖区成立民间龙舟队的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区体育部门;

  (三)区体育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汇总的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成立的书面决定。对准许成立的龙舟队,发给船只号牌。龙舟队本年度需报停保留资格的,要向区体育局提出申请。

  七、申请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龙舟队的负责人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向区公安分局领取并填写民间划龙舟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活动的龙舟队、龙舟队负责人与队员名单和安全保卫措施等);

  2.活动安全保卫方案。

  (三)区公安分局接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八、龙舟队负责人须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九、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居)和龙舟队负责人应加强对划龙舟活动水域的巡航排查,对水上水下障碍物,要在划龙舟活动开始前予以清除或标识。

  十、龙舟建造人员或检验人员须确保其建造、修理或检验的龙舟质量符合质量参数要求,同时须出具质量保证书或检验证书(合格证),保证龙舟安全适航。

  因龙舟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龙舟建造人员或检验人员须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龙舟每次下水前,龙舟队负责人、村(居)负责人应认真检查龙舟质量状况(适航状况)及救生设备配置情况,并由龙舟队负责人、村(居)负责人签字认可。龙舟下水时,队员禁止携带贵重物品,救生衣使用率要达到100%。

  十二、为尽量减少河面船只,避免碰擦事故,提倡在沿岸设置后勤服务点,严格控制后勤服务船的数量和活动。经审批的后勤服务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航行期间应加强观察,控制航速,避让龙舟,服从管理;船上人员必须穿救生衣且不得超过5人,必须有1名村干部,除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上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上船,严禁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严禁利用后勤服务船观看划龙舟活动。

  后勤服务船开航前,龙舟队负责人、村(居)负责人应检查其是否符合安全适航要求,是否配备合格的驾驶人员和足够的救生器材,船上人员是否超载等情况,并由龙舟队负责人、村(居)负责人签字认可。

  十三、申请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许可:

  (一)申办划龙舟活动不符合《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在政府准许举办划龙舟活动的时间和水域以外的;

  (三)上年度划龙舟活动中有寻衅滋事、宗族宗派械斗、强行摊派、变相敛财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木质龙舟质量低于传统木质龙舟质量参数要求的;

  (五)队员患有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及其他原因不宜剧烈运动的;

  (六)划龙舟活动不符合其他安全管理要求的。

  十四、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宣扬迷信、暴力,损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二)以划龙舟、停放龙舟为借口进行寻衅滋事、宗族宗派械斗、强行摊派或变相敛财,破坏社会安定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严重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严重影响学生学习、复习迎考的;

  (五)不熟悉水性、未穿救生衣或酒后划龙舟的;

  (六)擅自超出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划龙舟的;

  (七)燃放烟花爆竹的;

  (八)以划龙舟活动名义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十五、在民间划龙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立即予以制止,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民间划龙舟活动的;

  (二)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和内容的;

  (三)龙舟队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造成治安事故的;

  (四)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十六、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七、5月29日至62日期间,禁止私人游艇、摩托艇在民间划龙舟活动规定的水域内行驶。

  十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45月14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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