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因污染刑拘案宣判
被告获刑十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龙湾新闻网讯 昨天上午十点,区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依法分别对温州市圣德标准件厂等三家被告单位及徐某某等8名被告人污染环境罪进行宣判,分别被判刑十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处罚金10000元至50000元不等,并没收非法所得16100元及4000元。据了解,这是我国两高院发布“污染入刑”司法解释以来,温州首例因污染环境被刑拘的案件,也是我区首例因污染环境被判刑案件。
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分别与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商量分工,在没有营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李某某承揽温州市圣德标准件厂、温州市河头龙东方拉丝厂、温州市龙湾龙发五金拉丝厂的生产废酸处理业务,由陈某某承揽浙江鹏力标准件有限公司的生产废酸处理业务,徐某某独自承揽温州市龙湾兴泰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废酸处理业务,经查,其生产废酸系金属表面酸洗废腐蚀液,属国家危险废物,共计129.2吨。
徐某某再驾驶浙CZBl60罐车将收集过来的生产废酸,在温州市环境检测中心站开发区分站、瑶溪街道瓯海大道与南洋大道交叉口及蒲州街道九龙山路10号附近等地的下水道内,进行非法倾倒,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
昨天上午,区法院第十三审判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单位温州市圣德标准件厂、温州市龙湾兴泰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鹏力标准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徐某某等8人进行当庭宣判,分别获刑十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陈出 汪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