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在手却被异地取现 温州市民状告银行胜诉
(记者戴玮通讯员鹿轩)人在温州,贴身携带的一张银行卡却在广西南宁市被人通过银行ATM机取现16笔,共计38000元,产生手续费404元。温州市民任先生看着手机里不断接收到的取款提示短信急煞了眼,一怒之下状告发卡银行,要求银行支付被盗刷的现金以及相关的手续费。
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发卡银行未尽保障银行卡款项安全的义务,判决银行赔偿任先生损失38404元。
卡在手上却收到16条异地取款短信
58岁的温州市民任先生,回忆起自己贴身携带的银行卡却被人在广西南宁的ATM机上取现16笔的事情,真的是气不打一出来。
2012年9月21日,任先生在某银行温州分行处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任先生说,这张卡从办理后至今,一直贴身保管,从来没有告诉别人过银行卡的密码,也从来没有进行过网络消费。
今年1月1日23点53分至1月2日00时15分,任先生的手机不断响起短信提示音,手机短信显示:上述银行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发生16笔交易,共发生取现16笔,金额总计为38000元,手续费为404元。交易地址为发卡行南宁市区某支行ATM机和另外一家银行南宁市区某支行ATM机。
“元旦那天晚上我人都在温州大剧院看演出,从来没有去过南宁,银行卡一直贴身保管,从来没有告诉别人密码,异地取现真的是让人匪夷所思!”任先生在今年1月2日凌晨拨打报警,尔后向银行拨打电话口头挂失。
状告发卡银行要求弥补所有损失
第二天上午9点钟,任先生就到发卡行交涉自己银行卡被盗刷一事。“我把那张银行卡拿出来给银行看,让他们给我一个交代。”任先生当天向发卡银行出示了银行卡,要求银行调取监控录像。
银行方面与广西南宁市该银行支行了解情况,那边的银行只表示ATM机监控录像的保管期限只有一个月,并没有给出任何答复。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任先生很不满意,走出银行大门之后他立即到辖区派出所报警。
“银行卡一直在我本人身边,无故被盗,银行应当负责任。”任先生对于银行没有任何回复的态度很气愤,由于交涉未果,今年2月24日,任先生将发卡银行告了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38404元。
银行方面的三点答辩
2014年4月15日,鹿城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任先生、发卡银行代理人到庭应诉。
对于任先生告到法院的请求事项,银行的代理律师作出三点答辩:
1、这个案件涉嫌第三人刑事犯罪,应该按照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处理;
2、在南宁市的交易记录并不能证明任先生银行卡的款项是被盗取的;
3、通过ATM机取款凭银行卡和密码就能自行完成支付,是任先生自己没有保管好银行卡,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
法院:银行未尽到保障借记卡款项安全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查明今年1月1日至1月2日期间,任先生本人确实没有离开温州,上述银行卡也没有离开任先生。
法院认为,任先生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已经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任先生的借记卡在异地发生交易,且交易时任先生及借记卡都没有离开温州,发卡行没有尽到保障借记卡款项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以任先生没有尽到对银行卡的妥善保管义务为由主张损失由任先生承担没有证据支持。
此外,对于银行主张的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应按照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案件的顺序处理,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任先生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也不是这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综上,法院认为银行方面提出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而判决银行赔偿任先生损失3840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