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网络维权 不再是“南柯一梦”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大量的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淘宝、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一批作为非现场购物形式的网络购物平台涌现,消费者不再是最直接去感受商品,而是间接通过商家宣传、介绍进行商品交易。这就让很多不良商家钻了空子:宣传与实物差距大、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售后服务争议突出、欺诈行为屡禁不止……
3月15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修改后正式实施,记者走访了龙湾区市场管理监督局副局长叶永通,通过他了解了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明确消费者享有七天“后悔权”
针对网络购物退货行为,新《消保法》做了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买单,承担退货运费。
如3月18日,张女士在淘宝网站上购买了一双高跟鞋,因收到货后对鞋子不是很喜欢,张女士在购买后七天内要求店家退货,但网络店家因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此时,张女士可以依据现在的新《消保法》中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要求商家进行退货。
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责任
在网络购物交易中,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作为第三方支付存在,对其在平台上的消费侵权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打个比方,我们在一个网站上购买手机,但收到货后与实际宣传相差甚远,广告中很多附属的功能都不具备,在要求退货时遭到卖家拒绝,同时无法登陆相应的网站联系卖家,此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不能提供的,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在众多欺诈维权案例中,因维权收益小、维权成本高而取消投诉的现象普遍存在。新《消保法》规定,商家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将惩罚性赔偿从原来的“退一赔一”提高至“退一赔三”,并限定最低赔偿额度不得少于500元,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网络平台交易,也适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赔偿额度的提升,将成为消费者手中利器,为维权道路披荆斩棘。
叶永通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需理智消费、文明消费,不要盲目跟风、盲目推崇,不求贵,只求对。在遇到消费利益受损时,不要因小而隐忍,依靠新《消保法》来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网络维权,不再是“南柯一梦”(柯珍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