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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九名白肉批发商历时七年维权

“这七年里, 我们一有机会就向有关部门申诉”
2014年04月25日 09:00:22来源:温州商报字体:

 商报讯(见习记者 金磊 通讯员 龙轩)因被龙湾食品有限公司多收了89万余元“下水费”,龙湾九名白肉批发商历时七年维权。近日,要求退还的89万余元最终得以全部执行完毕。

  九名批发商之一的林先生告诉记者,2004年10月,他们九名批发商得知龙湾食品有限公司因多收费问题被查处之后,认为原先被收取的“下水费”也属于多收费。同年12月28日,九人找到食品公司,协商有关2000年8月至2002年12月收取“下水费”的退还问题,最终食品公司协议同意在60天内归还多收取的89万余元。

  但是,几名批发商等待多时也迟迟不见食品公司履行退款承诺,他们便于2005年7月20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龙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收取下水费属于侵权行为,被告应当予以归还,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之后,已经兼并了龙湾食品有限公司的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审理中,菜篮子公司提供了一份证据证明8名原告在2004年12月30日曾与龙湾食品公司签订过另一份协议书,已经表明放弃了退还2000年8月至2002年12月的下水费的权利。2006年3月,法院再审结果撤销了原来的判决结果,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审结果出来之后,我们不服判决结果,一直向各部门申诉。在偶然机会得知检察院的审判监督职能后,就抱着希望再试一试。”林先生表示,他们于2011年5月9日向龙湾区检察院提交了要求提起抗诉的申请书。

  据龙湾区检察院民行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收到申请书后,经办人员仔细审查全部案件材料,他们认为,2004年12月2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退款协议书”是就2000年8月-2002年12月龙湾食品有限公司违法收取的下水费退还问题达成协议,2004年12月30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则是就2003年度龙湾食品有限公司违法收取的下水费退还问题达成协议。“两份协议书针对的是不同时间段,内容不同,具有相互独立性。第二份协议书中的内容并不影响第一份协议书的有效性,龙湾食品有限公司仍然对原告负有履行协议约定内容的义务。”

  2011年9月,龙湾区检察院就相关案情事实向温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同年11月,温州市检察院将此案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抗诉。2012年8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历时7年,9名白肉批发商终于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利。近日,所有应退还的89万余元的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这七年里,我们一有机会就向有关部门申诉,但也一直觉得希望渺茫,真没想到我们最终还能拿到这笔钱。”林先生等人对于抗诉成功的结果感到非常满意,专程来向成功抗诉此案的民行科的检察官们表示感谢,并送上锦旗。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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