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次的游泳卡过期作废,是合法还是“霸王”?
一张8888元的游泳卡还剩70次就已作废,商家如此作为是合法还是“霸王”?近日,市民林先生向温州市龙湾区瑶溪消保分会投诉称,“游泳卡里还有70次,怎么说作废就作废了呢?这对消费者来说太不公平了!”
据了解,该卡是林先生一朋友在2013年的3月办的,当时林先生的朋友还签了一份《办游泳卡协议》,上面约定“年卡售价为8888元共计360次,每次/小时,使用期限1年;每天不限人数,在规定日期内刷完为止,过期作废”。
既然这张游泳卡可以使用360次,可以说明消费者办的是次卡,为什么又号称年卡以一年为有效期?发卡方解释说:“当时推出此活动,由于价格特别低,又不限人数,所以约定得一年内用完,过期作废。”
对此,调解人员指出,消费卡过期只是意味着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服务关系终止,消费者不能再使用已过期的卡进行消费、享受服务,但卡内的余额应仍然属于消费者。发卡方以“逾期无效”这个不平等条款为依据,擅自占有卡内余额,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上述的《办游泳卡协议》的“在规定日期内刷完为止,过期作废”条款应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既然发卡方作废游泳卡没有法律依据,发卡方理应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规定“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在调解人员的耐心讲解后,发卡方也意识到自己考虑问题不够周全,愿意将该卡使用期限再推迟两个月,让林先生有足够时间进行消费。对此调解结果,林先生表示满意。周丽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