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温州打假大咖:改掉肯德基流传半世纪广告语

叶茂良向记者介绍“上校鸡块”包装盒上的广告语

投诉前

投诉后
温州网讯有这样一种人,到了商场超市里,专挑假货买,他们便是“职业打假人”。
对于生产商和销售者来说,他们是吸食商家“血肉”的寄生虫;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是净化市场的“啄木鸟”。他们的打假行为,犹如一颗“正气丸”,使得“李鬼”难得逞。
职业打假人如何打假?这里面有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
连日来,记者探访我市职业打假专业人士,发现职业打假的“江湖”中,有“境界高低”之分,几乎每个人都有一个辉煌的“故事”。
打假“菜鸟”——
温州90%的超市被他“挑过刺”
旧盒新装,退1赔10
李勇(化名),20多岁,江西人。日前,在市区西城路的大世界超市,李勇和朋友异常仔细地挑选商品。
李勇拿起一盒“五马街顶上鱼翅”,突然眼前一亮:鱼翅外包装一侧印着两个生产日期,一个是“2013/09/01”,另一个是“2012/12/07”。李勇意识到:以12个月的保质期计算,若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7日的话,那么产品已经过期了。即使没过期,一盒鱼翅有两个不同的生产日期,显然也不太正常。
李勇和朋友花298元买下这盒鱼翅,并保留好票据。次日,他带着这些证据来到大世界超市售后处理中心“讨要说法”。
对于李勇的赔偿请求,超市方表示要考虑一下。李勇当即拨打12315投诉处理中心,要求工商人员现场调解。工商人员调查得知,之所以会出现两个生产日期,是因为生产厂家为节约资源,减少生产成本,用回收来的旧盒装上新鲜的产品,再擦掉旧日期,打上新日期。而李勇买的这盒,应该是厂家工作疏忽,外包装没有处理干净。
工商人员认定,根据相关法规,鱼翅的包装盒不符合规定。最终,双方达成“退一赔十”的一致意见,由“五马街顶上鱼翅”的经销商支付李勇2980元赔偿款。
法律法规,烂记于心
李勇以前是厨师,后来,身边有朋友从事职业打假,他觉得“钱”途不错,于是拜师入行。他的“第一桶金”,是两年前在温州沃尔玛超市,他找到了数袋过期的鱿鱼丝,向工商部门投诉后,最后获得了几千元赔偿。
“在温州,90%的超市都被我们找出问题索赔过。”李勇说,他的团队有30多人,都是年轻人,擅长“找茬”,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如今,他们已将目标延伸至福建、浙江、广东一带的超市,他们更倾向于食品类目标,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合格食品可以“退一赔十”,赔偿比例比其他种类高得多。
在找准“目标”后,他们通常会“红黑脸”分工,然后据理力争,大多超市怕麻烦,直接给钱私了;也有的不愿妥协,他们就向工商投诉或是对簿公堂,毕竟证据确凿,部门也会依法办事。
李勇坦言,“职业打假人”的收入挺可观,有时一天就能拿到七八千元,年收入能超20万元。
打假“大咖”——
改掉肯德基流传半个世纪的广告语
“上校鸡块”广告投诉属全球第一起
跟李勇不同,市区人叶茂良更多关注的是知名企业和政府部门:他曾通过诉讼拿到中国第一张银行收费发票;他向各中央部委举报国内牛乳生产商在牛奶中添加芦荟违规;他还和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合作,状告蓝月亮洗衣液含致癌物质……
去年,叶茂良则盯上了国际连锁巨头肯德基。去年2月,叶茂良在温州一肯德基店用餐时发现,“上校鸡块”包装盒上写着“十一种神秘香料融入鲜嫩鸡肉中,外脆里嫩,鲜美多汁”。
这句广告语让叶茂良想起《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11种神秘香料究竟是什么?真实准确吗?出处何在?”叶茂良认为,肯德基的广告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涉嫌虚假宣传。
之后,他分别向温州及金华的工商部门投诉,金华市工商局受理后组织调解,温州工商部门也对“肯德基”进行行政约谈及指导。
去年4月27日,“肯德基”书面回复称,“11种神秘香料”属商业机密,不能公开。而该广告用语随着“上校鸡块”产品投放市场至今已流传半个多世纪,此前在全球未发生过一起投诉事件。不过,接到叶茂良的投诉后,他们将调整广告用语。
5月7日,金华市工商局对“肯德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肯德基”15日内告知消费者所使用的“11种神秘香料”的真实情况,或整改上述广告用语。
之后,“肯德基”启用新版包装盒,去掉了那段广告用语。
“打假人”要有逆向思维
做到有理有据
有人把职业打假人看作吸食商家“血肉”的寄生虫,对此,叶茂良说,他更愿意把职业打假人比作“啄木鸟”。“啄木鸟是靠什么吃的?就是靠吃木头的蛀虫为生。为什么啄木鸟那么肥?是因为木头虫子多。”
他介绍,打假行业风险很大,,比得是谁比谁专业,谁比谁懂规则,耗精力,还得有毅力。这些年来,国内不少知名打假人出于安全的原因隐退,还有人涉嫌敲诈勒索被判了刑,后来入行的新人因为经验不足,也就昙花一现了。
那么,很多看似平常的事,为何在职业打假人眼里就能挑出毛病来,普通市民该如何学习维权?
叶茂良说,首先要有逆向思维敢于质疑,比如一次他在某局办手续,交了10元钱材料费,他就想:“我凭什么要给10元钱?有发票吗?有收费依据吗?”他要来发票一看,落款是某某公司的。“我在某局办事,为什么会有某公司的发票?两者之间会不会隐藏腐败?”
“到了这一步,要有打破沙锅问到底的勇气,还要认真研究相应法律条文,做到有理有据;而后依法向职权部门提出申诉或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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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的春天来了吗?
在以往,职业打假人往往不愿意暴露身份,因为动机不纯的话,索赔时也不是那么底气十足,更何况,这种行为稍不注意就会滑向“敲诈勒索”的范畴。
从明天开始,职业打假人的打假黄金期或将到来。
明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规定中明确,即便有人“明知是假而购买”,生产者与销售者也不能拒绝索赔。
同样是明天开始实施的新《消法》将提高欺诈赔偿。该法规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有人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但给职业打假人开了绿灯,也对商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新《消法》“知假售假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老《消法》最高惩罚条款是退一赔一),也给职业打假人带来了更大的“获利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