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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20年还是“二等村民”续 部门承诺做专题研究

2014年03月12日 14:24:33来源:温州网字体:
 

 

  昨天,《代表在线》栏目以《落户20年,还是“二等村民”究竟哪个村才是我们的“家”》为题,报道了汪先生夫妇的遭遇:他全家将户籍迁入龙湾区永中街道沧河村已20年,但该村以迁入户籍时属于临时挂靠为由,不给予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而原籍村以户籍外迁为由,同样不给予本村村民同等待遇。汪先生打算重新迁回户籍,但当地派出所称,按政策规定,无房屋产权证不能办理户籍迁移。

  文章刊发后,温州网邀请省人大代表、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冯蒋华,市委农办(市农业局)经营管理处处长卢晓明,市委党校副教授马永伟等嘉宾,就该话题展开探讨。

   【市委农办(市农业局)经营管理处处长卢晓明】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

  人口流动以后,其权益是不是可以流动?这是温州“三分三改”的起源,也是一个目的。对于汪老伯的情况,村干部认为是挂靠户,不能享受正式村民的待遇。所谓挂靠户,是指一些村民由于工作、就学等原因,把户籍迁移到另外一个村,但不属于该村的村集体成员。

  农村的基本制度是家庭承包责任制,先有成员资格,再有承包资格,然后再落实承包权,这样就形成了农村的土地关系。成员资格,不是说迁到这个村就是这个村的成员,必须履行入社程序,要经过三分之二的村集体代表同意。

  一个农民肯定属于某一个经济组织,肯定是某一个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可能在两个组织里同时成为成员。产权制度改革以户口作为审查原则,历史上户口是很封闭的,95%的人群都可以清晰界定,只有约5%属于特殊人群,汪先生就在这个5%的行列。

  任何一项改革都要尊重历史,在立法还没有全部到位之前,化解类似矛盾的措施需要慢慢寻找,还是要遵循村里共同的决议,遵守村里的游戏规则。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必须在历史的基础上化解。

  【市委党校副教授马永伟】矛盾能不能解决,关键看愿不愿意挑担子

  户口跟土地就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从历史上来讲,有农村户口的人基本上都在农村,户口跟土地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在人户分离带来了一些问题。目前,对汪先生来说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把户口迁回去。

  这个案例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产权制度问题,温州的“三分三改”主要是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把产权制度解决了,今后出现这样的矛盾就会越来越少。二是群众路线问题,部门或者单位遇到问题出现症结的时候,往往就搁置了,很机械。比如,汪先生找两个村反映问题,两个村的村干部态度都非常好,但是根本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汪先生的户口挂靠村,6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可以领取700来元,他却享受不到该村村民的同等待遇。他去迁户口的时候,没有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手续。如果从走群众路线的角度去解决问题,这些矛盾都应该可以解决,就看有关部门愿不愿意挑担子。

  去年我在做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调研时,有两个村在类似问题上采取的办法截然不同。其中一个村的村集体收入不多,他们在开展股改过程中,有土地的村民不同意给定销户股份,问题和矛盾始终得不到解决。另一个村通过虚拟互补等办法,跟政策进行对接,从而妥善解决了矛盾,体现出村干部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的能力和智慧。

  【省人大代表、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冯蒋华】建议永恩村出具证明,公安机关据此恢复户口

  汪先生的遭遇是户口“惹的祸”,表面上看是小事,但映射出中国户籍制度中“村民”、“社员”、“户口”三者关系的大问题。这边说汪先生属于“挂靠户”,那边说汪先生已经迁出去,那他到底属于哪个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他是农民,按现有的制度安排,一个农民必然是某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拥有一个村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资格。因为,农民的生计依附于土地,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我国土地是公有制的,农村土地是村集体所有。汪先生的社员资格究竟属于哪一个村,我认为应当从汪先生与村土地关系角度去判断。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汪先生的社员资格属于永恩村,他后来仅仅把户口迁往其他村“挂靠”,按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条例,他的社员资格并未取消。

  法律上没有“挂靠户口”这个词。国家的惠农政策享受的对象是农民身份的一个“人”,而不是户口。汪先生是农民,他有权得到作为农民身份享受的包括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在内的有关待遇。现在,他却因为户口的手续,得不到应有的待遇,而相关部门的办事人员都可能不存在工作不到位或刁难的问题。根源在哪里?根源在相关部门在制定一些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政策时,没有很好地从方便百姓的视角去考虑,各自为政,达不到无缝对接,存在一些空白地带,结果使一些百姓在这些地带“绕圈”,明明有理却找不到说理的途径和地方。

  说到底,汪先生在20年前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在永恩村有土地承包权,后来因故把户口迁离,但是他基于社员资格的这个承包权没有带走。户口登记目的是证明有这么一个人,汪先生原先在永恩村,而且有属于自然产权的房屋,后来因为被台风刮塌,房屋重建时没有经过审批,这仅仅只是房屋的状况发生了变化,跟他本人的身份没有关系。因此,以他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为由,拒绝他迁回户口,值得商榷。如果此理由成立,那么已经拥有永恩村户口的人,如果其房屋因故消失了,岂非要其取消户口?

  现在,公安机关以没有房产证为由不让汪先生迁移户口,说明现行户籍政策不太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这也是户籍制度备受责诟的原因之一。他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有没有审批手续,与他的户口没有因果关系。那么,汪先生迁户口这条路怎么走呢?我的看法是,永恩村村委会出具证明,同意汪先生迁回户口并证明其原来属于自然产权性质的房屋就在该村,公安据此给他迁移户口。

  十八大报告提出建立“权属清晰、职权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产权制度,说得很到位,具体怎么落实下去,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回复函】将此作为疑难户口报请上级专题研究

  昨天,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获悉《代表在线》栏目报道汪先生户口之事后,立即组织该分局治安大队、沙城派出所联系了当事人汪先生,再次认真细致了解情况,随后特地发来回复函。该回复函称,按照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意见》(温委办发〔2012〕146号)文件第二点第四款规定,购房落户需要房屋产权证明或全额购房发票,以及第二点第五款投靠落户需要投靠子女、配偶或者退休父母等规定,汪先生不具备购房落户和投靠落户的条件。但他原在沙城的房子确系自有的老房子拆后重建,我们将此作为疑难户口,报请市局主管业务部门专题研究。

[编辑: 陈静] 
关键词:户口 先生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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