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青涩的恋情怎么就触犯了法律?
男子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 涉嫌强奸罪前不久,龙湾公安分局状元派出所接到一位父亲的报警,称自己不满14岁的女儿被一男子拐骗走了。状元所民警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通过大量工作找到了女孩,调查中竟发现涉案男子曹某犯下了强奸罪。昨日,龙湾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了曹某。
曹某,17周岁,云南人,2012年在温州一鞋厂务工不久,结识了厂里打暑期工的少女常某。常某,2000年1月出生,是某中学的初中生。互有好感的两人很快投入恋爱。2012年10月的某个夜晚,热恋中的两人在厂里的员工宿舍还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
小情侣“情比金坚”,不顾家人的反对私奔至武汉生活,期间一直保持着性关系,还曾意外怀孕,但因双方能力有限,在医院做了打胎手术。
在武汉的一年,常某的父亲连番电话女儿,劝说其回家,女儿不爱和他说话,经常由曹某代接,曹某承诺会好好照顾“女友”,并答应2013年过了年就带她回温州。
13年年末,深怕女儿受骗的父亲报警了。
经调查,2012年10月曹某与常某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时,曹某15周岁,常某年仅12周岁,曹某只知道常某是一名初一学生,并不知她的实际年龄。审讯时曹某交代,2013年间常某的爸爸在电话了告诉过他,常某不满14周岁。因为两情相悦,以及对法律的无知,两个懵懂的孩子偷吃了“禁果”,不经意间触犯了法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行为人,在明知幼女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还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龙湾分局依法对曹某做出了刑拘处罚,现该案在进一步审查中。通讯员宋洋洋状元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