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新闻办批文·浙新办[2008]17号

  • 龙湾区唯一具有新闻发布资质网站

  • 温州市第一批文明网站

  • 温州市网络文化协会理事单位

  • 市级青年文明号参赛岗

微信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新闻热线:0577-86966000您所在的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龙湾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温州新闻 -> 正文

“好意同乘”下构成伤害,也要承担相应赔偿

2013年11月29日 16:44:07来源:温州都市报字体: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余

  

  鉴于本案发生事故的车辆系非营运车辆,车上的驾驶员及其同乘人员的关系具有特殊性,系闺蜜,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驾驶员不会向其闺蜜收取搭车费,故本案是一起因好意同乘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那么什么是“好意同乘”呢?好意同乘是指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即俗称的搭顺风车。在好意同乘的情形下,虽然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取得运营利益,双方也不存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仍要承担保障好意同乘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造成同乘者人身损害时,由驾驶员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好意同乘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构成过失相抵,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编辑: 陈静] 
关键词:好意 意同 赔偿 驾驶 机动
分享到:

龙湾新闻网官方【微信】【微博】

参与龙湾新闻网微信、微博进行新闻互动

微•龙湾

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