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中心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袁某受贿275余万元被判13年半
乐清市法院日前对乐清中心城区原党委委员、原常务副主任袁某作出一审判决,受贿275余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袁某,现年52岁,乐清人。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乐清市中心区多个工程项目的发包、监管、验收、决算等方面给予请托人关照,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75余万元。
2006年年初,袁某在分管乐清市晨曦路一标段工程的过程中,要求工程实际承建商杨某等人给该工程项目指挥部配车。同年4月,杨某等人为了能在该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得到袁某的关照,将一辆尼桑轿车开至该工程指挥部送给袁某,袁某予以收受,2008年后该车由袁某的家人占有、使用,未予归还。杨某为该车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8万多元。
2008年年初,袁某在分管乐清市中心区东银路建设工程的过程中,该工程东路、中路实际承建商黄某为得到袁某的关照,承诺送其一辆丰田轿车。袁某在该工程的监管、验收等方面对黄某予以关照。后袁某以归还银行贷款急需资金为由向黄某提出借款70万元,黄某将钱如数打入袁某银行账户,后袁某将该款据为己有。为继续得到袁某关照,黄某在袁某办公室送其银行卡一张,并陆续存入25.49万元,袁某予以收受。至此袁某合计收受黄某财物价值95.49万元。
袁某还以其妻子、小姨子、女婿开公司缺钱的名义向工程投标商、工程实际承建商等借款索要好处费。案发后,袁某退赃206.3万元。温都记者黄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