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将出台政策解企业整合重组成本高操作难之题
昨天,温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整合重组的若干意见》,鼓励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司法重整、产业链延伸、品牌联盟等形式实施整合重组,做强做大,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
根据市三万行动工业专项组对前阶段企业共性问题的梳理,“企业整合重组成本高、操作难”是屡被提及的难题之一。一些企业主反映,现有企业整合重组政策利好不够,由于涉及审批环节多,实际操作更是困难重重,极大地影响了企业及股东的积极性。对此,市经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即将出台的这一更具便利优惠的鼓励政策,将加大税费减免缓力度,切实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操作流程,让企业有利可图,为企业整合重组营造良好的条件。
意见对整合重组企业资产过户税费减免、新增税收奖励、土地处理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据悉,企业在整合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及其他资产合并过户时,相关税费的地方留成可用部分将给予全额补助用于技术更新改造,并免收房屋转移交易费;企业通过整合重组后,上缴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比上年度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50%奖励,连续实行3年;企业在兼并、新设、折资入股时,被重组的企业所占土地性质属于行政划拨的,由被重组方在并购重组前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40%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完税后,再由并购重组方按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除了重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等优惠政策外,意见明确了整合重组企业享受原企业优惠政策、整合重组企业设备优惠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等原则。据悉,整合重组企业,继续享受原企业(包括被整合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可合并被并购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容量;整合重组项目涉及基建审批、环评、安评、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书,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企业整合重组,对其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企业整合重组在吸收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意见还鼓励企业进行承债式并购重组和司法重组。据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整合重组企业的利益相关方自愿申请司法重整的,由司法部门给予司法辅导帮扶重组,属于司法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同时在整合过程中若符合税收(费)优惠条件按规定可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