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和谐有序
——纪念我国公证法颁布八周年我国第一部公证法于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公证法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公证制度是国家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它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通过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来达到自己的直接目的。
公证法律制度最早源于西方国家,它是民事商业活动产物,距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罗马共和国末期,由于罗马法的繁杂,专业法律代书人应运而生,他们不仅为当事人代拟契约、遗嘱等法律文书,还在文书上签字作证,代书人就是现代公证的起源。罗马帝国时代,“公证”成为专用法律用语。
现代公证法律制度同我国历史上的“中人”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具有草拟文书,从中作证的元素,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前者是依法作证,具有国家法定证明效力和强制效力,后者仅是私证。
我国公证以法律制度形式出现最早见于1912年北洋政府颁布《登记条例》中,完整的法规形式最早则是于1943年3月原国民政府公布的《公证法》。解放后,党和政府重视公证建设,五十年代初即在各大城市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处开展公证。
我国的公证组织形式为三种,第一种为大陆地区设立的国家公证处,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其次为台湾的公证处,隶属于法院,第三种为香港模式,香港没有专门的公证处,它的职能由律师兼任公证人行使。1997年香港回归前,由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向英国教会申请,由教会择优甄别委任,回归后,向国家司法部申请,由司法部择优甄别委托。
我国公证法颁布实施后,公证事业取得了辉煌的发展。温州市东南公证处前身为温州市龙湾区公证处,成立于1988年,公证法生效后,更名为温州市东南公证处,并上升为温州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温州市东南公证处主要为龙湾区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涉外公证事项涉及各类证书文件、婚姻状况、亲属、未刑等公证,供申请人出国定居、探亲、留学、旅游、奔丧、产品销售代理、专利申请、商务洽谈等。国内公证事项涉及委托、声明、合同、协议、招投标、证据保全、借款合同及其赋予强制执行和房地产继承、赠与、遗嘱等,在“三改一拆”和城镇化建设中,对征收代理人的选择摇号,被拆迁人的评估机构选择摇号,被拆迁人内部的财产转移、分割,拆迁安置协议、摸文认购进行全程公证。2012年一年,市区三个区共办理涉外公证24526件,国内公证49383件,公证法律服务涉及千家万户,为依法规范稳定市区的社会经济民事生活起着极大的作用,充分发挥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正能量。随着党和政府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公证法律制度必将起着日益重要的和谐有序的法律服务作用。
浙江省温州市东南公证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