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不服停车处罚将城管告上法院 将择期宣判
温州市民俞先生因不服停车处罚继而将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鹿城城管)告上法院。该案昨天下午开庭,鹿城城管法制科两名工作人员代表该局到庭应诉。这是我市继今年7月同类执法案例引发状告城管的首例行政诉讼之后的又一例官司。
去年11月19日14时许,市民俞先生将轿车临时停在市区车站大道547号某银行门口某处,被鹿城城管认定为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处以罚款150元。俞先生将鹿城城管告到鹿城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焦点一:停车点是否属于人行道
“我停车的位置没有任何人行道标志、标线,也没有任何禁停标志,没有通行的行人,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能证明此处是人行道。”熟悉法律知识的俞先生说,他停车的位置是银行门口的道坦,设有防撞柱和供公众休息的长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的规定,这属于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是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道路是可以临时停车的,前提是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鹿城城管方面认为,停车区域人行道位于车站大道鹿城农商银行处,南面是金融大厦,北面通向财富购物中心,人流密集,其行为已阻碍到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车辆停放区域的人行道上已设置盲道等明显有人行道特征的设施,实际上盲道区域与停车点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整个都属于人行道。”
焦点二:是否影响行人通行
俞先生称,他的停车点位于广场边角紧贴绿化带水泥防撞柱边缘,正常行人根本不会经由此处通行,不存在城管方面所称的“造成往来行人不得不绕行”的情况。俞先生认为,即使自己的车子停在人行道上,如果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执法部门只能劝离,并没有处罚的权力。自始至终,城管方面一直未出示他在该处停车造成行人无法通行的有关照片、视频等证据。
鹿城城管称,原告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在人行道上,使得该段人行道丧失供行人通行的功能,客观上已影响到行人通行。
焦点三:城管有无该项执法职权
除了驳斥城管关于人行道和妨碍行人两大要素的认定外,俞先生从根本上质疑城管在该项执法程序中的合法性。他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之规定、第82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认为被告没有法定管辖权和法定处罚权。
鹿城城管方面称,2000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0]147号《关于在浙江省温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明确确认在温州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并非立法机构,其所发布文件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俞先生不甘示弱。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将择期宣判
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坚持各自观点,各执一词。鹿城法院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双方继续进行沟通。俞先生称自己打这场官司根本不是为了那150元罚款,而是希望有关部门能正视城市停车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他问两名城管工作人员,为何不在禁止停车的地点设置禁停标志,那样可以减少许多纠纷。
工作人员解释说,设置禁停标志属于公安交警部门的职权范围,他们没有这项权力,不可能越俎代庖。
当问及城管部门是否可对相关问题进行人性化管理时,该局两名工作人员称,考虑到目前我市停车现状,鹿城城管在违停管理中实际上已经采取一定措施,越来越人性化,对一些单位自行施划的泊车线采取灵活处置,对一些背街小巷也采取特殊管理方式,但对于像车站大道这种城市主干道,严管不能放松,毕竟这些道路的整体情况将直接关系城市形象的好坏。见习记者杨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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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市民何先生的车在人行道上违停为由开出罚单,罚款50元,而何先生认为所停位置不是人行道,处罚理由不成立,遂将该局告上法院。5月23日,鹿城区法院受理此案。7月16日,该行政诉讼案一审有结果,原告何先生败诉,其诉讼请求被驳回。此后,原告何先生不服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这是我市首例因为人行道违停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