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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签约了车价“贵”了15000 温州消费者不干了

2013年08月26日 12:43:50来源:温州网字体:

  同一款车,不同的车行报价会不一样。但是,同一家车行前后报价相差15000元是不是有点夸张了?

  陈先生前不久在瑞安一家车行看中了一款车,当时一位销售人员跟陈先生报价是180000元左右。陈先生觉得这款车性能、车型各方面都挺不错,而且价格也在自己的预算范围内,所以当场就给了2000元订金并约定好了签合同的时间。可是,当陈先生准备去签合约时,车行报价变成19万多元,比之前的报价整整多了15000。当下,陈先生就觉得自己被欺骗了,为什么到签约了涨车价呢?因此,陈先生决定这车不买了,要求该车行退订金,可是车行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陈先生打进了12315投诉热线。

  调解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该车行负责人称,此前报的18万元确实是该车的售价。但当时不知道陈先生是贷款按揭买车。贷款按揭买车就还需要付一定的利息,所以车价加上利息的总价为19万多元。而陈先生则表示,自己是第一次买车,对具体手续不是特别清楚,车行销售人员本应该把有关手续流程以及相关的额外费用都说清楚。

  调解人员说:“作为销售方,车行确实应该要把有关细节都说清楚,特别是对消费者是否购买起关键作用的车价。”最后,经调解该车行同意退还陈先生2000元订金。

  工商部门提醒,车行要尽到告知义务,明码标价不突出会造成收费不透明等问题,有可能会让消费者对车价产生误解,造成消费维权问题升级。同时,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最好详细询问相关费用,特别是优惠的事项。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

  车价不是你说涨,说涨就能涨

  本案中买方与车行之间建立的是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本案中,买方所支付的2000元,双方未明确性质,应定性为预付款而非定金。之后双方未能就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是按揭付款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正式签订买卖合同,车行应退还预付款。

  另外,双方构成消费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依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相对应的,作为经营者的车行必须明码标价。这种明码标价从广义上来讲,除了商品的单价,还包括不同的付款方式所影响到的价格波动。因此,从该法角度来看,本案中车行履行的告知义务是有瑕疵的。

  最后,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不管是支付定金还是预付款,均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并在合同中注明付款的方式、车辆交付时间等条款,以免纠纷出现。

  小编说两句:做生意呢,最重要的是公道。发生消费纠纷这种事呢,大家都不想的。车价的事情呢,是不能强求的。临签约了涨价,车行你有没有想过消费者的感受呢?噢,不要说我没有提醒你,买车也算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了,一定要明明白白地和消费者讲清楚车价。

[编辑: 陈静] 
关键词:消费 消费者 车价 车行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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