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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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城镇个体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3月11日发布《关于开展2012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的通知》(温人社发[2012]135号)第四条规定,逾期未验证审核的参保单位,其原《社会保险登记证》自行失效,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办理该单位社会保险有关业务。待参保单位按规定补办2012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审核手续后,恢复办理社会保险有关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