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糊病人溜出病房被护士找回引议 医院是否担责
前日凌晨,一位在某院神经外科病房接受治疗的病人,趁陪护打盹之际走出病房,经当班护士十几个小时的搜寻,最终在院外将病人找回。
趁着陪护打盹病人溜出医院
35岁的湖北人赵先生二十多天前在温州一工地干活时,从高处坠落,造成颅脑外伤,后被紧急送医治疗。经过二十多天的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有时他还会出现意识不清醒的状况,由于赵先生没有家属在身边照料,所以工地负责人便请来陪护人员对赵先生进行24小时看护。
前天凌晨1时30分左右,陪护郑阿姨搀扶着赵先生上完厕所后,便铺好床铺在过道上休息。可没想到,郑阿姨刚开始打盹,赵先生便悄悄绕过病床护栏爬了出去。当班护士到赵先生床前准备打针时,却发现病床上没人,护士叫醒陪护郑阿姨,大家才发现赵先生已经不见,而整个时间段前后不到十分钟。
护士立即向保安科报备,并向上级领导汇报。随后,两人便开始在院内搜寻,但未果,询问门口保安得知并未有病人进出,两名护士从监控查看才发现赵先生从地下通道离开,两人便报警求助。
当班护士和陪护沿街寻找一天
早上7时30分,到了当班护士交接班时段,但由于还未找到病人,两人来到辖区派出所监控室再次调取监控查看,由于不清楚时间段和对方行走方向,监控无法提供更多信息。郑阿姨则出门寻找赵先生,但一上午都没找到。
三人中午稍微休息了一会后,下午又开始寻找。最终在傍晚6点多时,两名当班护士发现赵先生在一邮政储蓄所门前,询问他是否想回家,他点着头答应。经检查,赵先生身体无碍。
陪护郑阿姨表示自己不敢有所懈怠,而在开放式病房门口,院方也贴上了提醒,敬告患者家属,将在晚上9点半之后关闭病区房门。当班护士表示该病人目前的病情属于二级护理,为病情稳定的病人,护士每1~2小时巡视1次。由于夜间病房中还有30多位病人需要进行治疗,所以此类病人应由病患家属或陪护进行重点看护。
病人住院期间出走责任问题引争议
此事被一市民当成“正能量”事例发上微博,却引来了不少争议。焦点在于找回病人,到底是护士职责之内还是之外。
一网友认为:医院管理有问题!知道病人意识还有些问题却让他走丢,本就该护士医生找回来!还有网友称“如果不找回来,麻烦就大了!”另一方面,也有网友力挺护士,认为她负责任,一网友称:“当班护士一个人值班要管整个病房的病人,要打针、换药、观察病情……难道要护士长几十双眼睛不成?”还有网友认为病患家属不在身边照看,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到院方:“家属在哪里呢?医院只是公共场所,一个护士管那么多人,病人自己能走的还把他捆床上不成?”
对此,浙江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金金孟认为,病人住院后已与医院形成医疗合同关系,所以医院需要对病患承担医护跟监护的责任。另外,由于陪护是由工地负责人请来进行24小时看护的,必须对病人起到监护的责任,而造成病人走失的情况,她也需承担未尽陪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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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人走失家属状告医院被驳回
2005年8月,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一宗病人家属状告医院索赔20万元的医疗纠纷案。
原告李某诉称,其丈夫唐某因车祸受伤后精神失常,在被告长安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因未能足额交纳医疗费用而被要求出院。2004年6月21日上午,原告就此到长安镇政府投诉后回到医院,发现唐某失踪。原告以被告未尽监护义务及安全义务,使原告遭受严重损害,并以侵害其夫妻权为由,提起诉讼,索赔20万元。
法院认为,假使唐某精神确实失常(被告提供的病历中载明唐某“神志清醒、语言流利”),原告未将相关情况告知被告并要求被告方给予特殊看护,被告只需对唐某采取医疗和一般看护措施,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像精神病院一样履行严格的看护责任,特别是唐某作为成年人、能自行走动的情况下,被告对唐某的走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驳回请求。
原告李某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莞市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某上诉理由不足,驳回其上诉请求。据《南方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