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敛财千万背后的“基层之殇”
备受关注的永嘉县江北街道新桥村安置房事件有了新进展:该村原村委会主任余乾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近日在永嘉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据检方查明,2007年下半年至2011年案发,余乾寿利用安置房建设等途径,非法收受好处3000多万元。
都说“别拿村官不当官”,此言不虚。虽说在法律意义上,村官连“官”都称不上,只能算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现实中,这个比芝麻还小的“官”所释放出来的能量却大得惊人。特别是这十多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以及国家“三农投入”的增加,有的村官上下其手、敛财暴富的丑闻频繁被揭露。从“名下多少房,我也不清楚”的深圳南联社区村干部周伟思到利用旧村改造牟利上亿的义乌大塘下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朱有云,不法村官(准确地说,应该称为“村霸”)正日渐成为威胁农村和谐稳定的负面因素。
余乾寿弄权敛财一案,真正值得追问的是,这样的情况为什么会在各地农村普遍存在,以致公共舆论对此见怪不怪,甚至都有些“审丑疲劳”了呢?我想,问题的关键还是出在农村基层民主的不完善、不健全上。
诚然,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自治已走过30多年的历程。就法律层面而言,上至《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到《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应该说,农村的民主自治以及村民权益的保障基本都已有法可依。但在实践中,直到今天,绝大多数农村发展的好坏仍带有极大的偶然性,甚至“个人色彩”浓郁。个别村干部腐败,则往往“穷了一个村,富了一家人”。
事实上,中国的基层民主实践之所以难有大的突破,归根到底还在于基层权力运行欠缺透明与制衡失效。试问:如果新桥村安置房建设的事情,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有足够的监督制衡力量,那两份虚假的合伙经营协议怎么可能签订呢?如果安置房的分配完全做到透明公开,余乾寿又如何能够独占13套房,并借此牟利3000万元呢?
所以说,只有不断深化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以信息公开来制止权力的暗箱操作,以决策民主来约束村官的滥权,才有可能避免村民集体利益遭个别“硕鼠”的鲸吞蚕食。还是那句老话:人是最靠不住的。相比寄希望于余乾寿们自己“照镜子、正衣冠”,扎紧权力的笼子或许更能“治病救人”。(文/王垚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