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房没用公款 受贿倒是事实
网传“公款开房200多次”的处长昨一审开庭记者缪眎眎
实习生李诗意通讯员鹿轩
第一次进入公众视线,今年43岁的蔡某是“开房处长”。“公款”、“开房”、“200多次”,几多关键词拼凑出公众对他的第一印象。
昨天上午,当他再次进入公众视线时,他是“受贿处长”。身着浅蓝色看守服的他,脸上留着胡渣,面容略显憔悴。他说,这4个多月是人生中最难忘也最难过的一段时光。砸了饭碗,没了自由,丢了尊严,工作20余载,他没想到是用这样一种方式结束他的职业生涯。
谁曾想,彼时的他风光无限。2007年前,他是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后该局与“温州市人事局”合并为“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政策法规处处长,2007年9月10日,他被任命为该局医疗保险处处长,如果哪个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要想审批通过成为温州市医保定点机构和温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得先过了他这关。
因生活作风被调查
牵出受贿事实
今年3月13日,蔡某的办公室房门紧闭。因生活作风问题、违反劳动纪律、银行卡账号往来异常等原因,他被叫进中共温州市直机关纪工委接受调查。经多方证实,蔡某并没有用公款开房,但他的生活作风确实存在问题,且牵扯出他曾接受多家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负责人行贿的犯罪事实。
起诉书显示,2010年至今年,蔡某利用担任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医保定点机构及医包定点零售药店的行政审批过程中,给予温州都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麻某、温州延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甲、温州一正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卢某、浙瓯大药房胡某、温州仁和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周某、鹿华药店王乙、福音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李某帮助和照顾,使得上述8人所在单位顺利成为温州市医保定点机构或温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共收受麻某等8人的IPhone4手机一部及人民币11.2万元。
据透露,蔡某收受的贿款形式有现金、超市卡、商场购物券、香烟券等。此外,蔡某还收受温州喜来登大酒店价值1万元的储值卡,并使用该卡前往酒店开房消费。至于蔡某与谁开房、开房目的是什么,庭审中并未涉及。案发后,蔡某退出违法所得16.1万元。据他交代,除了贿款外,其余赃款为其他违纪所得。
自称贿款是朋友“交情”
未利用职务提供帮助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蔡某承认上述受贿事实,但他称大部分受贿款都是好朋友送的或是介绍的,所以他才敢收,他说这是他们之间的“交情”。
如麻某送给蔡某的6万元,蔡某是这样供述的:去年8月,在一次饭局中,他通过好朋友俞某认识麻某,收受其送出的6张工行的超市卡,并答应其在审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一事中“帮忙”。次日,他查看银行卡的具体金额,发现是6万元后大吃一惊,便把钱提了出来,打电话给麻某表示要退还。后来,蔡某在自家楼下等到麻某,将6万元退回。麻某下车时,将一个袋子留在蔡某车中,蔡某以为是香烟便不以为意,回家后发现是6万元现金。之后,他数次打电话称要退还,对方均以“没关系”将其回绝。
同时,蔡某一再强调,上述8家单位均符合医保定点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我从来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们提供帮助和好处”。
蔡某的同事说,在平时的现场核查过程中,蔡某曾“打过招呼”,说“这些店先查,这些店后查”。她以为,先查的那些店的负责人跟蔡某关系比较好,于是按照蔡某的意思办事。庭审中,蔡某对这一点予以否认。
公辩双方各执一词
法庭将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认为,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蔡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予以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九年至九年六个月。
蔡某的辩护人辩称,上述8家单位本身符合相关条件,行政审批手续合法,也就是说蔡某并未让不合格单位“浑水摸鱼”,并未提供相关单位不正当利益;其次,温州喜来登大酒店的储值卡不应认定为受贿财物,应认定为违纪所得;最后,蔡某是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赃,应在基准刑上减轻40%。他希望法庭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
法庭并未作出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