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收赃后销赃 竟不想“完璧归赵”
新蓝网7月22日讯明知是赃物仍予收购,又欲上淘宝网销赃,不想竟找到被害人的网店,兜兜转转,失窃物品重新找回主人,涉嫌窝藏、收购、销售赃物的三人纷纷落网。
日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赵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赵乙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5000元不等。
被告人赵甲,男,43岁,河北人;赵乙,男,20岁,河北人,双方系父子,案发前在龙湾经营一家车床刀具店。张某,男,25岁,安徽人,无业。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上午,赵甲、赵乙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低价收购了张某代为出售的数控刀头。因经营销售的是焊接刀片,赵乙便想通过网络低价销售数控刀头。
次日下午,赵乙通过淘宝网联系到一销售数控刀头的网店(系被害人林某经营且林某为该品牌数控刀头温州总代理),双方约定了交易价格及联络方式。后林某根据该批数控刀头的特征、交易价格、被盗时间等因素,确定赵乙所销售的数控刀头很可能系自己被盗物品,遂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在双方交易时,公安机关将赵乙抓获。同日,赵甲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赵乙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张某。后公安机关在张某的暂住处另查获未销赃的数控刀头。
经鉴定,张某窝藏、代为出售的数控刀片价值36521元,赵甲、赵乙收购、销售的数控刀片价值7599元。上述物品均已追回返还被害人林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被告人赵甲、赵乙明知系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甲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赵乙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张某某、赵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且涉案赃物已经追回返还被害人,均予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通讯员:王勤铜 实习记者:虞梦莎 记者:杨立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