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高楼大厦上一道“防火锁”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本月正式实施
消防官兵进行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演练。消防部门提供
《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
本报记者林明通讯员温消宣
7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给我市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上了一道“锁”。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市高楼大厦数量逐年增加。截至今年,全市的高层建筑已超过2100幢,仅鹿城区就有949幢。据了解,高楼火灾救援目前还是一个世界难题,因此,与普通民用住宅相比,高层建筑在消防安全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
样本分析大厦失火暴露隐忧
去年7月22日下午,位于我市新城的27层高的发展大厦失火。消防人员冒着浓烟冲进大楼救出5名被困群众,另有10多人被紧急疏散。
据现场救援人员介绍,大楼内部能见度非常低,即便有防护和照明设备,仍只能依稀辨识前方不足两米的距离。起火时,大厦内消防控制室设备使用正常,但由于值班人员对设备不熟悉,导致烟雾一直不能很好驱散。
《规定》解读造成隐患严加处罚
消防专家说,发展大厦这起火灾及其中暴露的消防安全隐患,非常具有代表性。而《规定》里对这些消防安全问题及相应的处理意见,都作出了明确说明。
超负荷用电
《规定》:对超负荷用电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在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若有这两项行为,由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违法使用爆炸性物质的规定给予处罚。
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违法制造、储存爆炸性物质的规定给予处罚。
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规定》:若有上述行为,由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单位、个人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应规定给予处罚。
热点解答业主物业都要尽责
就市民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公安消防局的相关专家,请他们一一解惑。
问: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业主和使用人各承担什么样的职责?
答: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使用人实际使用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由使用人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高层建筑保修期满后,其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应该从哪里支出?
答:应当依法或者依照业主的约定从物业服务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性收益中支出;经费不足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依法分摊。
问:我们对于有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如何管理?
答: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一管理机构),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承担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作。
问:统一管理机构(含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下同)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做好哪些消防安全工作?
答:(一)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填写和张贴巡查记录表;
(二)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及器材组织维修保养、检测,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单位出具的报告书;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及器材标志,标示使用方法;
(四)对临时停车进行管理、疏导,根据需要标示禁停警告;
(五)根据业主、使用人的授权,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并加强管理;
(六)其他依法或者依照相关约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巡查记录表及填写、张贴的具体要求,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制订。
问:统一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或火灾隐患时,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答:统一管理机构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督促改正;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等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监督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作。
统一管理机构对不听劝阻、制止的行为和不能及时消除的消防隐患,除依法采取相关火灾预防措施外,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