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
温州网讯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今年7月份起,温州市区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具体如下:
一、2013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下同)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
二、2013年度职工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的2012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计算所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以下的进元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加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
三、职工本人的2012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2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2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2411元(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7.67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2411元计算;如高于12054元(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7.67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2054元计算;如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核准,该单位职工最高可按20089元(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7.67元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按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各12%计算,单位、个人月最高可各缴纳2411元。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届第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意见,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参照省平均工资标准执行,调整可从2013年1月份开始执行。2011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88.33元,2012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34.42元。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后,可直接申请办理。
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单位,如条件许可,应按逐步到位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要求进行调整(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2012年度温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五、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