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龙湾金融仲裁院开业温州“金改”之初,就有消息传出,为了应对民间借贷纠纷等金融类案件激增之势,考虑专设金融审判庭和金融仲裁院等机构。
5月30日,全省首个县区级金融仲裁院在龙湾正式开业运营。
那么,为什么说龙湾金融仲裁院是时代发展的结果?它是什么样的性质?应对金融类纠纷,它将起到什么作用?和法院审理相比,又有什么不同?日前,记者专门就此采访了龙湾金融仲裁院院长吴天峰。
记者:为什么说龙湾金融仲裁院是时代发展的结果?
吴院长:龙湾作为温州三大城区之一,综合经济实力比较雄厚、民营经济发达,工业基础雄厚,现有工业企业数量3880家,其中规上企业共462家,2012年实现规上工业总产值411.83亿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活动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区经济领域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既需要纠纷解决方式的国际化,也需要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仲裁制度恰恰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由于民间借贷引发的金融风暴的影响,我区各类民商事纠纷蜂拥而至,造成法院、仲裁委民商事案件呈爆炸式增长,在法院人员少、案件爆长的情况下,审判工作经历了重大考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区社会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仅2012年龙湾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增长了66%,达10660余件,而金融案件增长率更为可观,翻了3倍多。在这种形势下,在龙湾区推行仲裁制度,设立仲裁分会,可以为温州仲裁委、龙湾法院分流部分案件,以缓解他们办案压力,也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和方法,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
记者:龙湾金融仲裁院到底是个什么“身份”?
吴院长:温州龙湾金融仲裁院主要裁决平等主体的金融机构之间或者金融机构、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或者其相互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纠纷,业务上接受温州仲裁委员会领导及监督管理,能更好地化解当事人间的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仲裁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内部的自我调节机制,引导市场经济主体通过依法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有助于政府从处理日益繁重的经济纠纷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抓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事,对转变政府职能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记者:龙湾金融仲裁院在法律制度上发挥了哪些作用?
吴院长: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仲裁自觉服务发展大局,按照我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开展工作。在保增长上,仲裁机构通过化解民商事纠纷,规范经济秩序,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在保民生上,仲裁机构在调解裁决事关民生的争议时,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保稳定上,仲裁机构认真研究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金融纠纷类型,充分发挥仲裁功能,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
仲裁服务于经济和金融工作的大局,要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建立沟通顺畅和稳定的工作机制,发挥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规范合同文本,提高合同仲裁的有效约定率。同时和法院要建立联系制度,共同研讨司法支持与监督中的问题,要站在讲政治、讲法治的高度,积极处理好裁决权与监督权、仲裁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建立保全、执行协调机制,以实现保全、执行的顺利进行,实现解决争议的真正目的,为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解除后顾之忧。
记者:金融仲裁院的仲裁,有法律效力吗?
吴院长:有,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发生民事或经济之类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一方若不执行裁决,另一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些特性,全都适用于龙湾金融仲裁院。如果对仲裁结果,其中一方有异议,法院也有这方面的司法监督,当事人能证明仲裁程序违法等,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记者:申请金融仲裁有哪些要求?
吴院长:首先必须双方自愿,不能单方提出。只要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商事争议,一般都能申请仲裁。这意味着,现在社会上较多出现的担保争议、民间借贷争议等,都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而不一定非要上法庭。当然,仲裁也有不少前提,比如,必须双方自愿,若单方提出,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必须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这里要说明的是,类似婚姻、收养、监护、抚养和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在仲裁范围之内。
记者:金融仲裁和法庭审理有什么不同?
吴院长:仲裁属于“一裁定局”,没有“一审二审”。金融仲裁的优势,首先肯定是专业性,因为以后的金融仲裁员都是这方面的专家,“专家仲裁”将大大提高仲裁质量。其次,还将缩短时限和程序:案件组成仲裁庭后,一到两个月左右就能够结案,有的案件甚至可以实现当天结案。而法院审理,若考虑一审二审等因素,时间可能会长一些。仲裁还有保密性的特点。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他的社会公共形象,也有一定作用。和法院审理不同,仲裁没有属地限制,当事人自主权比较多,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地点等。至于费用方面,考虑到“一裁终局”等,可能比诉讼也要低一些。
记者:你如何看待龙湾金融仲裁院的前景?
吴院长:我是比较看好龙湾金融仲裁院的前景。但也希望各有关部门切实普及仲裁法律制度,宣传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的优点和特点,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在合同发生争议后,补签仲裁条款。特别是政府及部门对外签订的民商事投资合同中,更应选择仲裁途径解决争议纠纷。同时我们也要加强自身建设、保证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民商事争议中的功能和作用。通过优质高效的仲裁案件办理,扩大仲裁的社会影响力,在金融机构及社会各个领域中建立起温州龙湾金融仲裁院的良好信誉和公信力,以赢得市场主体的认可。
(王策黄日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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