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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买房他出面“借”钱 “管监狱的”今要蹲监狱

2013年05月24日 12:36:49来源:温州网字体:

  温州网讯情妇买房缺钱,他出面“借”钱;送来的感谢费,他心照不宣地收下;公务卡不能用于个人消费,他却明知故犯……昨天,省第五监狱原政委、党委书记,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原调研员陈国荣(原正处级)贪污、受贿案在龙湾区法院一审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

  被告人陈国荣,今年58岁。据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2年,陈国荣在担任省第五监狱副监狱长、政委、党委书记,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调研员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省第五监狱承包基建工程、人事调动及下属同事人事升迁等事项提供帮助、关照。为感谢及继续获得关照,受助者多次以拜年等名义送财物给陈国荣,陈国荣均予以收受。

  其中在2010年4月,陈国荣因其情妇购房需要,向一基建工程承包者丁某“借”了10万元,丁某提出陈国荣不必还钱,陈国荣默许。

  2012年,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给每位中层以上干部配备一张某银行的公务卡,给予一定额度的公务消费报销。陈国荣数次持公务卡在酒店个人消费后,将费用以公务招待或接待名义报销,报销所得归其个人所有。

  公诉机关调查认定,陈国荣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7万余元,侵吞国有财产1万多元,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昨天的庭审中,陈国荣对为情妇买房所“借”10万元一事有异议。他认为,这10万元是他向丁某借的,是要还的,不应该被认定为受贿款。据公诉材料显示,丁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陈国荣因害怕事情败露,于去年9月17日向丁某妻子还款5.8万元。

  对此,公诉人称,根据陈国荣、丁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即便后期有还款,也不影响这10万元受贿事实的认定。

  另外,对于利用公务卡消费侵占国有财产,陈国荣辩称,他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只是“我不太懂财务制度”。当法官问他“公务卡能否用于个人消费报销”时,他回答:“这是肯定不行的。”

  陈国荣的辩护律师称,陈国荣受贿情节并非特别恶劣,虽然有收受他人财物,但并非都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指控的部分事实不应认定为受贿。另外,陈国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应考虑其受贿金额及情节,作出相应判决。

  此案由省高院指定异地审理。据介绍,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最高法院明确要求各地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采取异地审理的做法。省部级高官腐败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省内异地审理,已是相对固定的司法惯例。记者黄云峰

[编辑: 陈静] 
关键词:公务 受贿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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