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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主动还债 法院宽大处理

2013年04月18日 10:05:55来源:人民网字体:

  人民网温州4月17日电(记者姜伟通讯员龙轩)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老高”在众多被害人眼里被法院重判实不为过。但近日,记者从温州龙湾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老高”适用缓刑。

  现年37岁的林某为温州龙湾人,案发前经营金属生意。2010年8月份至2011年7月份,林某以房地产开发投资,五金制造等项目投资为由,以月息2分至3分的高额利息回报作为诱饵,向郑某等11人非法吸收存款达2247万元,并将上述存款用于购买房产、偿还别人借款以及支付利息等资金周转。至案发时,造成被害人合计2127万元未归还。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1年12月底,因林某无法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害人郑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林某主动与各被害人签订相关资产抵债协议,并将名下鹿城广场的房产变卖所得款1000多万元全部偿还被害人,且约定下一步将继续配合被害人处置自己的另处房产,力争全部偿还欠款。随后,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投案前,林某已实际偿还各被害人1006万余元。

  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较少,社会影响较小;林某案发后能主动偿还被害人,退赃态度积极,得到全体被害人的谅解;从本案的后续财产处置情况来看,林某还要予以配合,各被害人也向司法机关要求对林某适用缓刑,以利于相关财物处置以全部还款;林某有自首情节,一直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积极偿还债务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对被告人林某判适用缓刑,既可以树立“老高”积极还债就可得到司法宽大处理的正面舆论导向,还可以有效降低龙湾区局部“金融风暴”的负面影响。该法院遂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经办法官表示,同类其他非法吸存案件资金缺口往往很大,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各被害人。此案被告人能主动偿还债务,得到被害人谅解,既消除了社会影响,也对其他“老高”积极还债有引导作用。来源:人民网

 

  

  

 

[编辑: 张漫韵] 
关键词: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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