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新闻办批文·浙新办[2008]17号

  • 龙湾区唯一具有新闻发布资质网站

  • 温州市第一批文明网站

  • 温州市网络文化协会理事单位

  • 市级青年文明号参赛岗

微信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新闻热线:0577-86966000您所在的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龙湾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社会民生 -> 正文

非法吸储两千多万元 积极主动偿还获缓刑

2013年04月18日 10:05:59来源:温州商报字体:

  温州网讯龙湾人林某以月息2分至3分的高额利息回报作为诱饵,向郑某等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47万元。昨天,记者从龙湾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林某适用缓刑。

  而不久前,鹿城法院集中宣判了蔡爱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叶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浙江别克鞋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春兰、张亦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这3起案件涉案金额总计1.83余亿元,受害人达144人。

  

  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蔡爱兰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叶红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张春兰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5万元;判处张亦波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林某涉案金额为2247万元,至案发时,造成被害人合计2127万元未归还。他为什么最终能获缓刑?

  据悉,2011年12月底,因林某无法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害人郑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林某主动与各被害人签订相关资产抵债协议,并将名下鹿城广场的房产变卖所得款1000多万元全部偿还给被害人,且约定下一步将继续配合被害人处置自己的他处房产,力争全部偿还欠款。随后,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投案前,林某已实际偿还各被害人100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积极偿还债务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对其判适用缓刑,既可以树立此类行为积极还债就可得到司法宽大处理的正面舆论导向,还可以有效降低我区局部“金融风暴”的负面影响,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遂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记者戚祥浩通讯员龙轩

[编辑: 张漫韵] 
关键词:非法 吸储 偿还 缓刑
分享到:

龙湾新闻网官方【微信】【微博】

参与龙湾新闻网微信、微博进行新闻互动

微•龙湾

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