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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关键点 解读温州非遗保护管理办法

2013年04月17日 10:26:28来源:温州网字体:

  瓯海区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南瓯校区把民俗文化引进校园,让学生们从小得到熏陶。杨冰杰摄

  温州网讯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4月起施行。该《办法》的发布实施,为温州非遗保护、保存和传承提供了法规保障,为我市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点一:

  为非遗保护提供财政、机构和人员保障

  在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中,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经费投入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办法》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近些年来,中央非遗保护的经费大幅度递增,累计投入21.02亿元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从2005年到2011年省级财政共投入约20亿元。我市财政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设立也呈逐年递增趋势,有力地保障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办法》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目前,我市从市本级到11个县(市、区)全部设立非遗保护中心,其中泰顺县、文成县、瑞安市、苍南县、乐清市等地非遗保护中心先后设立,拥有独立的法人、编制和经费。根据《办法》精神,我市在非遗机构和人员建设方面将继续加大力度,逐渐完善。

  关键点二:

  明确政府各部门非遗保护职责

  《办法》明确提出,推行“四级保护机制”,即非遗保护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村新社区四级保护管理机制。

  与此同时,首次明确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保护职责: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写非遗乡土教材,纳入小学、初中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与高中选修课程,支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开展非遗工作教学和研究,推动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开设非遗相关专业;财政部门负责非遗保护中相关资金的保障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与非遗保护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遗存、历史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申报、规划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海洋与渔业相关的非遗保护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非遗传统医药类项目的审核、认定、抢救与保护工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宣传、推介与旅游项目相关的非遗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侵占、破坏、损毁非遗的违法犯罪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水利建设中的非遗保护工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协调与民族宗教相关的非遗保护工作;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温瑞塘河沿岸的非遗保护工作。

  文联、社科联、科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遗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遗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出版等相关媒体应当做好非遗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知识,培养全社会非遗保护意识。

  关键点三:

  鼓励全民参与非遗保护

  《办法》体现了“非遗保护,人人参与”的精神。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遗调查。同时强调,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为了全面保护有价值的非遗项目,根据《非遗管理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申报项目,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遗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可以向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申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

  同时详细规定了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的程序,以及申报书的主要内容。

  当前,我市4个项目列入人类非遗项目,居全省各市首位;分别有30个项目和136个项目列入国家级、省非遗名录,在全省排第二。2008年我市开展的非遗普查中,筛选出2万多条有价值的非遗线索。温州有着丰厚的非遗资源。

  关键点四:

  强调抢救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

  《办法》提出,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列出名单,制定抢救保护方案,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并罗列了对非遗实施抢救性保护依法采取的几项措施。

  《办法》对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的非遗项目,建立非遗保护基地,开展生产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是当前非遗保护中一种重要的保护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说非遗项目有市场就有生命力,就减少传承危机。温州作为“百工之乡”,传统美术类和传统手工技艺类的非遗项目较为突出,历史悠久,特色鲜明,技艺精湛。要使这些非遗项目有效传承、健康发展,开展生产性保护至关重要。此外,还要开展传承基地的申报和建设,我市现有省级各类传承基地19个,并公布了16个首批市级非遗传承基地,即将评审公布第二批市级非遗传承基地。

  关键点五:

  鼓励民间兴办非遗馆

  《办法》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筹建博物馆、展示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奖励。免费或者低价收费展示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民办博物馆、展示馆依法享受门票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等税收优惠。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展示馆,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这是《办法》一个很大的亮点,也可以发挥我市民间力量活跃的优势。

  同时,《办法》还提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非遗保护工作给予捐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遗的珍贵资料、实物、传习所、展示馆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成立非遗研究机构,研究开发、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键点六:

  传承人不再“终身制”

  非遗保护工作中,最核心的是对传承人的保护。我市目前有国家级传承人23位,省级传承人126位,市级传承人374位。《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支持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同时规定了传承人的申报、评定,以及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部门也越来越重视对传承人的保护,国家级、省级、市级传承人每年传承经费分别是1万、3000-4000元、2000元。

  与此同时,《办法》提出了“传承人取消和重新认定制度”,与《非遗法》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办法》明确规定,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由各自的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同样,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丧失传承能力的,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也就是说,以上两种情况:一是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二是丧失传承能力的,经核实可以取消和重新认定。从非遗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传承人的“退出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它可以敦促传承人积极履行传承义务,如果其不愿意或无力传承,当然应该取消其资格,而由其他更愿意或有能力传承的人员来取代。

  此外,《办法》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各种不同的制裁方法。

[编辑: 陈静] 
关键词:保护 办法 传承 项目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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