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菜篮子集团16人腐败窝案终审维持原判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涉案总金额高达3.7亿余元的温州菜篮子集团原董事长应国权等16人腐败窝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应国权等11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核准被告人应国权死缓。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认定:2003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应国权等人利用职务上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达2.16亿余元;2006年8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应国权等人共计挪用公司3889万元;1998年至2007年12月间,被告人应国权等人骗取工资数额共计11577万元进行私分;2005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应国权为水产商户黄建权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黄建权所送现金人民币25万元。
据此,原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应国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15名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并责令其返还财物,退赔损失。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国权等人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严惩;利用自己或他人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身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国权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在贪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应国权身为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指挥实施贪污犯罪活动,情节特别严重,且认罪态度差,依法从严惩处。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应国权是决定者、指挥者,亦系主犯。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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