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借贷案件居高不下 法院院长加班处理
温州大量出现民间借贷案件之后,王斌参加会议的频率和次数明显增多,一周几乎三四天在外工作。
[ 去年三四月份,温州大量出现民间借贷案件之后,王斌参加会议的频率和次数明显增多,一周几乎三四天在外工作 ]
温州某基层法院门口的公告栏上贴满了案件公告。11月上旬的一个中午,一位穿着工人制服的中年男子,在浏览完长六七米、高一米左右的公告栏后,摇着头说“全是借款案件”。
“你看到的只是外面一层,里面被覆盖的还有好几层。”负责民商事案件的温州某基层法院副院长王斌(化名)日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时说。在王斌的办公室,一株君子兰因长时间无人照料已经根茎溃烂,瘫倒在花盆上。
这个温州东部工业重镇成为去年下半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重灾区”,同时,有关利益诉求方直指法院“办案太慢”,此时一个地方法院的“态度”尤为重要。
王斌坦言,在“案多人少”情况下加速办案外,该基层法院更加关注“案外功夫”——如何做好利益平衡,既保护好债务人、债权人利益,同时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尽量让各方都能够满意,达到较好的社会经济效果。
案件居高不下
还不到50岁的王斌,已是满头灰白头发。他的同事说,最近一年来他所在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大量增加,让王斌很是操劳, “比债权人、债务人还要苦”。
王斌说,他现在除了少量办案,主要精力放在宏观管理,关注一些案件大,尤其是引起连锁反应、影响局部稳定的民商事案件。而这样的“重大案件”在该区为数不少。
去年三四月份,温州大量出现民间借贷案件之后,王斌参加会议的频率和次数明显增多,一周几乎三四天在外工作。“十来个人的会议,有些企业可能要进入司法程序,政府部门领导为此事先商讨,看能否协调解决。”类似这样的会议,今年王斌已参与不下于150次,有些“事情”甚至开了四五次会议。
目前,温州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两类案件收案数量和标的额仍居高不下。
据龙湾法院统计,今年前9个月,龙湾法院新收金融机构(包括各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原告的借款纠纷案件441件,立案标的额约18.2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539%和814%。同时,此类案件龙湾法院已审结309件,结案标的额约11亿元,同比分别上升557%和780%。
民间借贷案件也迅速增加,今年前9个月龙湾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1536件,立案标的额28.4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21%和165%。
王斌说,从他听到和看到的情况看,该院收到的民间借贷案,还只是民间借贷纠纷的“冰山一角”。一家温州基层法院统计,目前该区平均每个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案的标的额在150万元左右,随着金融借款案件的增加,还存在放大的态势。更多的民间借贷纠纷,由中间人或私下协调解决。
王斌说,危机过去一年后,该区还有很大一块“民间借贷”在潜伏,之所以没有兴讼,一是企业还能撑一段时间,二是熟人之间难以撕破脸。“如果还是按照这样的经济形势下去,以后收案量可能远远不止现在这些。”“预计农历今年底是高峰期,一般有实力的个人和企业,一年多时间撑下来也差不多了。”
尽管商事案件激增,但法院人员并未明显增加,这让王斌所在的法院办案人员相当忙碌。
一位温州基层法院人士说,今年前9个月,该院民二庭办案法官前三名办案数分别为317、275、239件,基本是白天开庭、接待当事人,晚上和周末撰写、校对判决书。除此之外,他们还要处理管辖权异议、保全裁定、会议和调研等内容。
王斌说,今年初该法院要求,民商案件审判业务庭人员周六加班;院厅长带头办案,给予明确任务指标;召回退二线法官参与办案;紧密排期审判庭场所。一些法官既要忙于工作,又要照顾年幼孩子,非常忙碌。
扩张企业“出事”多
“三四年前,一些大规模扩张的企业,如今遇到的困难很大。”王斌对本报记者说。
前些时间,王斌接触到一家企业负责人,该企业主要生产纯生物、经物理处理的网状乳胶床垫和枕头,此类规模企业全球只有3家。2008年该企业拥有现金1亿元。此后该企业与众多企业一样,贷款扩大生产线至7条。
如今该企业银行贷款2亿余元,几乎有价值的东西都拿到银行抵押,一家人住进了厂里。因缺少流动资金,该企业现在只开通一条生产线,年产值9000多万元。该企业负责人对王斌说,产品利润很不错,国内外市场也很大,时下愿以出让股权代价获取注资。
在王斌看来,该企业是此轮危机下温州民企“扩张”的典型缩影。
在案件审理中,王斌发现有些企业贷款额,大大超过其资产或年产值。2008年后,各家银行都给规模企业授信贷款,企业为了做大做强忙于扩展,投资主业、房地产、担保业等,并且贷款资金远远大于企业资产。
王斌说,一些企业主以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通过各种方式把其贷款转至个人名下,然后一跑了之,这样的案例在当地较多。
此外,之前温州民间借贷很多手续不齐全,证据不完备。在信用体系失衡下,现在争议就会很大。
王斌说,比如危机前,张三向朋友李四借款,但李四没钱,就对朋友王五说,打多少钱给张三,基于彼此信任,张三甚至连借条都不用写。如今张三处境不好,不承认这笔借款。在无法确定资金性质,又缺乏证据和事实下,如果法院判王五输掉官司,王五应自身寻找原因,而不该抱怨法院公正判案。
利益“协调”最关键
“现在最困难的是担保企业。”王斌说,如张三企业已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倒闭。但张三企业与李四企业有互保关系,李四企业各方经营都很正常。因为互保,现在银行向李四企业“追债”,可能就把李四企业拖入泥潭。“银行能否调整考核方式,放担保企业一马极为关键,不放企业死定了。”
“双方多一些让步,就会降低银行风险,保证企业生存。”王斌说,在“依法审判、加强协调、平衡利益、妥善处理”处理原则下,法院一直寻求一个能让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达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比如银行降低利息,企业降低贷款等。
在王斌看来,法院“功夫在案外”,尤其在经济起伏期,法院更要社会、经济效益。王斌说,在对待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案件中的企业,他认为应该“已经停业的让其破产,可以挽救的帮助生存,能够调解的尽量撮合,恶意讨债的严厉打击。”这既能降低银行不良贷款,也能保证危机企业的生存。
为此,一家温州基层法院允许银行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尽快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同时,加快审判执行节奏,早日清收不良贷款,有利于银行降低不良贷款率。同时,对尚处于正常生产的企业,法院做到一般不冻结其银行账户,避免给其现金流和工人工资等造成影响。对机器设备、厂房等实行“活查封”,限制其转让抵押,不限制其使用。依法受理企业的重整案件,为企业赢得喘息和生存机会。
当银行、企业发生利益冲突时,王斌及同事们更多工作在于加强协调和平衡利益。
王斌说,如一些企业要求银行延长还款进度,不要抽贷、催贷,给企业以生存机会;银行则要求法院加快审判节奏,早日强制执行拍卖其财产,从而降低不良贷款率。另一方面,债务企业除银行外,还有大量民间贷款的债权人,以及众多工人和供应商等。由于银行有抵押权等优先权,在企业资不抵债下,其他债权人受偿比例将会非常低,甚至得不到清偿。
在这种情况下,王斌所在的法院要求平衡各方利益,一要联合地方政府、金融办等机构组织双方协商,看是否有盘活企业的机会,尽量让银行不要抽贷,予以盘活企业;二是如果协商不成,应依法受理企业的重整申请,一揽子处理所有债权,且对企业资产整体处理,避免机器、厂房分开处置降低拍卖价格,从而提高债权人受偿率。
浙江或将3个月以内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
中新网杭州11月19日电《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近日已起草完毕,19日,中新社记者从参与制定该草案的一位负责人处独家获悉,草案对民间借贷利率、个人放贷行为是否合法等做了细致规定,并提出“3个月内的民间借贷利率应当市场化。”
制定于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者认为,该《意见》已提出民间借贷不得超4倍的是“同类贷款”,“目前银行实际的最短贷款期限为3个月,往上为半年、一年等。而基本不存在3个月以下贷款,因而3个月以下周期的利率也不存在。”
他认为,就此也应认为“民间借贷所谓‘同类’贷款利率也应当针对3个月以上、有可比性的同类贷款周期的贷款项目,譬如半年期的民间借贷同类应是半年期的银行贷款。”
这位负责人表示,草案更多站在民间融资规律角度来设计条文,客观来讲正常民间借贷的融资利率不大会超出4倍。“但民间借贷部分是过桥式的,很多周期不超过1星期,其利息也会偏高。”
他说,目前法院等在认定这种过桥贷款利率时,通常会将短期利率换算成年利率,再认定其是否超4倍。“这显然不符市场经济规律,过桥资金可能承担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效用很大,双方都承受了比相对长期贷款更高的风险。”
他表示,草案中已提到了3个月以下民间借贷利率应当市场化。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在今年两年全国“两会”上曾提出,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或其他规范经营性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法规,明确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性质,以区别于生活消费性的民间借贷。
而浙江此次在制定民间借贷草案时显然也考虑到此问题。
参与制定草案的这位负责人说,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规定,合理的个人放贷并不违法,但又有很多民间借贷被定成非法经营。“草案对此做了明确的区分,可依据个人放贷的频率、额度等来判断是否为经营性。”
据悉,该草案共9章117条,涉及总则、民间借贷、私募融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融资行业协会、民间融资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目前,浙江省人大已经针对该草案已进入浙江省人大立法论证阶段。
依据今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11年浙江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93067件,约占全国的15%。而今年上半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其中,温州、舟山以及湖州地区上升最明显,增幅分别达96.42%、87.37%和57.61%。(中国新闻网)
借钱不还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诈骗罪?
案例:
2011年,钟某被A市某基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来,在2003年到2007年期间,钟某陆续向亲戚陈某借款20多万元,利滚利后,截至2008年累计到50多万元,而钟某生意上一直亏损,无力还清,于是陈某在2009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来,钟某一家在金额高达60多万元的还款协议上签了字,协议达成后,钟某借了1万元还给陈某,剩余欠款仍然还不出。2010年8月,钟某被刑拘,以诈骗罪判处。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一、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相互信任,双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贷。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多以欺诈行为取得对方的信任,双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层面纱,是行为人为达到骗财的目的,用尽苦心地刻意培养起来的。
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
三、借款的诚信度。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A说成更为严重的困难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获得借款,但毕竟有客观存在的困难。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先有计谋,以莫须有的困难为借口,有计划地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骗取钱财目的。
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每日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