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出台意见 鼓励在公园广场地下建公共停车场
温州网讯 昨天,《关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市政府推出9方面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10类公共停车场(见附件),其中包括鼓励在公园、广场、绿地、道路、学校操场的地下空间及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小区自有用地范围内也可改(扩)建公共停车场。
《意见》明确,政府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给予供地、规费、经营权等9方面的政策优惠,市区公共停车场项目由各区(市级功能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批,投资者负责依法建设和经营管理,自负盈亏。
按照规定,凡新建公共停车场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所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投资方以协议方式获取建设权、经营权;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国家土地资源出让、买卖的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或协议出让的形式获取土地使用权。
社会投资新建的地面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地下公共停车场(含配套商业)200个(不含200个)泊位以下的,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200个泊位以上的大型地下公共停车场,需要长期经营的,经营权期限最高不超过50年。
我市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积极引进资金,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停车场,深入挖掘各类停车资源,年内计划在市区新建社会公共停车泊位5000多个。记者刘彩玲
附:10类停车场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积极引进资金,新建、改建和扩建以下10类公共停车场:
1、按照规划要求选址建设的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各类公共停车场;
2、建设项目超出规定比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包括采用与商业、办公合建的地上停车库建设;
3、对现有的公共停车场进行扩容提升改造;
4、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5、对未开发地块进行局部规划调整建设公共停车场;
6、利用公园、广场、绿地、道路、学校操场的地下空间及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
7、利用党政机关及学校、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用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
8、在住宅小区条件允许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小区自有用地范围内改(扩)建公共停车场;
9、既有建筑在具备安全、消防条件的基础上,采取楼顶加建等形式建设公共停车场;
10、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