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开曝光十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一、黄超破坏耕地案
2010年4月,黄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龙湾区朱垟村集体土地683.74平方米,并搭建一层简易房31.61平方米,作为汽车修理厂使用,土地均已被固化。经核实,黄超占用的683.74平方米土地,第二次土地调查现状图显示为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2011年6月3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温土资龙罚[2011]19号):1、责令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683.7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罚款48546元。
二、伍华正非法占用土地案
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村民伍华正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潘桥街道陈庄村集体土地建房屋,计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建筑物现状为二层砖混结构,建筑物使用类型为住宅。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对伍华正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伍华正将非法占用的计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潘桥街道陈庄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伍华正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的计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的房屋。
三、陈德贤非法采矿案
2011年10月9日,当事人陈德贤在未取得任何合法开采矿产品资格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开采龙湾区海城街道东门村横山山体的石料,龙湾海城国土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后,对违法工具予以扣留。经调查,此次非法采矿行为仅开始3个小时,已开采的石料240吨,价值约3600元。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对陈德贤的非法采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在龙湾区海城街道东门村横山山体的非法采矿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3、并处罚款900元。
四、泰顺县金源液化气供应点违法占地案
2009年10月25日,泰顺县金源液化气供应点未经批准擅自在司前镇司前村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兴建液化气供应点,至2010年7月21日,已完工投入使用。经实地勘验,该液化气供应点占地面积95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92平方米。用地类型为耕地(水田)634平方米,果园32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年6月2日,泰顺县国土资源局对当事人的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泰顺县金源液化气供应点在司前镇司前村非法占用958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司前镇司前村集体;2、限泰顺县金源液化气供应点十五日内拆除在司前镇司前村非法占用9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人民币23950元。
五、黄金辉破坏耕地案
经查,2010年7月,黄金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瓯海区丽岙镇梓上村集体土地建厂房,计宗地面积999.03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53.01平方米,建筑面积53.01平方米,现状为一层房屋、一层棚房。土地地类属耕地,规划功能属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年7月30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对黄金辉破坏耕地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1、责令黄金辉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计建筑面积为53.01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2、并处罚款,计人民币101901.06元。
六、温州百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6年至2007年底,温州百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村小地名“樟湾降”处占用土地建造一层钢架结构生产车间。经现场勘测,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共计5796平方米。所占土地类别为耕地。经核对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功能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年5月16日,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永土资罚〔2012〕101号):1、没收温州百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57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责令温州百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5796平方米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3、处以罚款人民币144900元。[Page]
七、张世灯非法占地案
2011年3月,张世灯(个体工商户,苍南县岩联方形袋加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在观美镇岩联村104国道南侧的土地上动工建设,现已建成一幢钢架铁棚简易结构的仓库,四周围上水泥砖。所占土地属岩联村集体所有,经现场勘测,总占地面积为1999.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603.1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03.1平方米。占地前地类为林地529.8平方米、旱地1470.1平方米;经核对观美镇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年9月13日,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岩联村集体土地1999.9平方米;2、限张世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57997元。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张世灯没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4月12日,所在地灵溪镇人民政府“六必拆”行动彻底拆除了该违章建筑。
八、龙港镇云岩村委会破坏耕地案
2010年6月至7月,龙港镇云岩村委会以“农村村庄环境整治、美化家园”工作为由,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菜市场东侧、灵宜公路南侧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道路、停车场、器械健身锻炼场等建设,共计占地面积为1739.69平方米,其中道路占地面积为270.70平方米,露天停车场占地面积为316.50平方米,露天器械健身锻炼场占地面积为419.22平方米,公园式绿化草坪占地面积为733.27平方米。经认定,所占用的1739.69平方米土地,其中1197.69平方米为耕地,规划用途属于基本农田,542平方米为坑塘水面,属现状其他农用地,用地不符合龙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年02月24日,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该破坏耕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龙港镇云岩村委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改正恢复耕地原状。2、对龙港镇云岩村委会并处罚款人民币59850元。
九、乐清市雷迪欣测温器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1年4月,乐清市雷迪欣测温器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芙蓉镇前横村将经审批的李立仁养猪场改建为简易厂房,经实地勘测,占地面积272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325平方米。该地块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类型为祼地2561平方米、园地160平方米,位于芙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自然保留地区2561平方米、园地区16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年5月31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土资罚[2012]103号):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芙蓉镇前横村2721平方米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54420元整。
十、赵冰清非法占地案
2011年6月,赵冰清未经批准,擅自在柳市镇沙东村集体土地上建厂房,经实地勘测,占地面积583.51平方米,现状已建一层。该地块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为园地559.84平方米、村庄23.67平方米,位于柳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园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年3月30日,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土资罚[2012]46号):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柳市镇沙东村的土地583.51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583.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16921.7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