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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出现新变化

2012年06月04日 14:53:51来源:龙湾新闻网字体:

  我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相当部分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而此类超出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的高利贷通常无法得到法院保护,但以往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超标”利息,往往不会专门予以纠正。而在“金改”大背景下,我市多个法院给出了新的答案:已经付掉的利息,超出银行同期同档次借款利率四倍部分,要在本金中逐笔扣除。

  今年4月23日、4月24日、5月22日,龙湾法院开庭审理了不同借款人诉陈某的四件民间借贷纠纷案,具体案情如下:2010年4月5日陈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2010年4月27日陈某向张某借款22万元;2010年7月10日陈某向张某借款19万元;2011年4月19日陈某向张某借款4万元。

  经法院审查,陈某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分别为18.6万元,20.46万元,17.7万元, 3.72万元。

  “显然,借款人预先扣除了部分利息。”经办法官称,四笔借款,月息均为七分,这意味着陈某在借款一年后需要还的利息是本金的84%。

  在坚持了一段时间后,陈某再也无力继续按约定支付借款本息,最终为自己惹来了官司。

  龙湾法院从我市金融改革的现状及维护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出发,根据温州中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利用专门软件,将陈某支付的利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借款利率四倍部分逐笔在本金中抵扣。

  今年5月,温州中院公布30条《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正当投资权益,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倾向,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以前已经付掉的利息,即便超出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法院也往往不会再追究。”我市一名专注金融案件的律师称,但如今不同了,前不久,他代理的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瑞安法院判决时,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借款利率四倍部分也被法院在本金内逐笔抵扣。而他一名同行去洞头法院开庭时,法官便明确告诉他,超出部分要在本金内逐笔抵扣。

[编辑: 龙湾新闻网] 
关键词:我市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出现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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