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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昨宣判

2011年12月01日 10:52:27来源:龙湾新闻网字体:

  

  

《当初愿望:一年赚一两百万如今现实:法庭上泪述蚀本》后续

  

  

  

  昨天下午,龙湾法院对我市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进行宣判,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处罚金最高10万元。

  阿成、阿艳、阿琴、阿香(均为化名)都是龙湾人。2007年,阿成(化名)经江苏省盐城市杨学根(另案处理)的介绍,交了69800元会费,加入传销活动。至2009年5月,该传销团伙以龙湾区籍贯的人员为主总共发展下线人员达100多人,形成11层级的传销体系,涉案金额高达850万余元(温州晚报11月3日曾作报道)。

  案发后,阿成等四人分别退出非法所得48万余元、36万余元、43万余元、24万余元,将钱赔偿给下线人员。

  法院认为,阿成、阿艳、阿琴、阿香以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阿成、阿艳属情节严重。四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对阿成、阿艳可依法减轻处罚,对阿琴、阿香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阿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阿艳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阿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阿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张银燕龙轩

[编辑: 龙湾新闻网] 
关键词:温州市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昨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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