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记者从有关单位获悉,根据《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自昨日(2月7日)起,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将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三类人群:除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对象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市、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须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可申请一次性生活救助和修建房屋补助:从2011年2月7日起,对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或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另外,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其救助标准由市、县(市)政府自行确定。
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审批: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后,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