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闻网:反向起诉 法院调解后被告变原告双方皆大欢喜
中新浙江网7月29日电(记者李飞云实习生韩林君 通讯员李曙光)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金某反而被侵权人陈某告上法院,经法官协调后,原被告相互调换。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巧妙调解,通过反向起诉,事故受害方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侵权人也减少了损失,双方均十分满意。 陈某是温州瑞安人,2008年4月25日16时许,其雇员余某驾驶陈某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从瑞安市驶往龙湾区永中,沿永强大道行驶至天河加油站前路段时,碰撞到在机动车道内往前行走的金某,造成金某受伤。事后,金某被送往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转至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 2008年5月,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雇佣的驾驶员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同月13日,陈某在交警大队暂支付给金某家属20000元,供金某治疗所用。后经交警大队数次调解,事故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1月,陈某将金某夫妻起诉至法院,陈某认为,事故发生至今,金某没有提供任何受伤病历、医疗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损失证明,金某夫妻收取自己的20000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要求法院判金某夫妻返还20000元。事后,陈某向法官坦言,金某不提供受伤病历、医疗费损失等证明,导致陈某车辆尽管投了保险,却不能得到理赔,不得已情况下才将金某夫妻告上法庭。 今年3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该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告金某夫妻没有出庭应诉。而联系事故受害方金某后,她也向法官大吐苦水,说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态度让其不满,甚至没有到医院探望过她。莫名其妙作了被告,她极不理解、甚至有些恼火。 面对情绪激动的双方当事人,经办法官认为根源在于当事人沟通不到位、也与缺乏法律知识有关。因此,法官对当事人耐心细致释法析理,并说服受害人金某作为原告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被告方有车主陈某、驾驶员余某和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陈某随后撤回了起诉。 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金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35000元,由被告陈某赔偿3000元,因被告陈某已经支付原告现金20000元,故被告保险公司上述赔付款由原告金某领取18000元,由被告陈某领取17000元。 据统计,龙湾法院2008年仅收到1件反向起诉案件,2009年以来已受理此类案件12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