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男子拖7年索赔车祸赔偿 超时效被驳回
中新浙江网7月12日电(记者李飞云实习生倪幼杰通讯员隆轩)七年前的交通事故,经过四年的拉锯战,在双方均未到场的情况下,签订了调解终结书。2009年,此桩事故再次搬上法庭。然而,由于索赔拖延时间过久,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25日21时50分许,王某驾驶轿车从温州机场驶往温州市区途中与行人赵某发生碰撞。经诊断,赵某L4椎体骨折、头部外伤伴头面部皮肤擦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当时医疗费经鉴定核定为49581.22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交警部门存入押金35000元,并先后支付给原告7000元、5000元,上述三项合计,共计47000元。2004年1月2日温州交警三大队作出温公交巡叁肇字(2004)4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双方应负同等责任。 然而,去年年底,原告赵某再次将被告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三期”进行鉴定。2010年5月1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赵某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且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此赵某的诉讼时效应从治疗终结的次日即2005年1月4日起计算一年。在2005年1月4日至2006年1月3日期间原告没有主张权利,且没有证据证明在该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 另外,如果按照2004年的统计数据计算原告的损失,结合同等责任50%的赔偿比例,被告已给付原告47000元的金额已经足额赔偿,原告不及时主张权利反而因统计数据增长而获利也有违实体公平。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