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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首例商店使用背景音乐侵权案开庭 一首赔2万

2010年04月15日 08:36:46来源:龙湾新闻网字体:

  温州网讯将《梦里水乡》作为背景音乐在专卖店里播放,我市一公司及其一家专卖店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万元。昨天上午,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我市首例商店使用背景音乐侵权案。双方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法庭调解失败,将择日宣判。

  《梦里水乡》引发一场诉讼

  今年1月14日上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请公证人员来到市区五马街,对该公司一家专卖店播放的背景音乐进行录音,此后不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2万元。

  在法庭上,原告律师邬正可称,该公司所经营的专卖店未经许可,擅自将歌曲《梦里水乡》作为背景音乐公开播放使用,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已侵犯了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该公司专卖店利用背景音乐,给购物者营造舒心购物环境,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属于行使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应缴纳合理的使用费。”邬正可这样说。

  对此,该公司辩护律师朱小勇称,公司卖的是鞋子,而不是音乐,播放背景音乐只是为了营造商店的购物氛围。“至于播放背景音乐对经营是否产生什么好处或获利,都是无法评估和确定的。”

  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否有权起诉

  邬正可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协会经包括本案所涉歌曲《梦里水乡》等的著作权人授权,并依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条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集中行使著作权人的有关权利。

  朱小勇对此则提出异议。他认为,原告与歌曲作者所签的授权合同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是否经作者本人同意签字缺乏相应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原告是经过歌曲作者授权的,原告对本案不具有起诉权。”

  “原告,歌曲作者与协会签署的授权合同,有没有经过公证?”法官问。

  “有没有公证不清楚,我们认为是否公证不是签合同的必备条件。”原告答。

  背景音乐收费标准如何定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赔偿2万元的要求,成为双方的辩论焦点。据了解,原告在起诉前与该公司曾就背景音乐一事有过协商,但在费用方面存在分歧,协商没有结果。

  “原告,你们对商店使用背景音乐的收费标准有哪几种方式?”法官问。

  “一般按照商店营业面积的大小来协商决定。”原告答。

  对此,朱小勇认为,原告的收费过高,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收费标准。而且商店播放背景音乐是否存在侵权,有关法律并未明确,值得商榷。“这家专卖店是2001年开业的,商店营业场所小,而且我们使用的是正版音乐碟片,应该说已向著作权人支付了报酬,再向我们收费不合理。”

  对此,邬正可回应说,收费标准其实很明确,是国家版权局批准的,也有法律依据。像商铺是按营业面积来收取的,每平方米每年的费用2元多,一家店铺的年收费不得低于200元。

  由于双方对赔偿的具体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法庭调解失败。郑荣

[编辑: 龙湾新闻网] 
关键词:温州首例商店使用背景音乐侵权案开庭 一首赔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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