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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科技产品连发消费纠纷 电子商务未必有性价优势

2009年10月22日 08:52:48来源:龙湾新闻网字体:

  近日,温州龙湾工商分局状元所连续接到诸多消费者对一家“科技”公司的投诉,投诉人称其通过电子媒介购买的笔记本电脑等出现产品质量或存在售后服务问题:印先生更换豆浆机的“内胆”却没有成功接到;张先生诉笔记本的颜色与合同约定的款式不匹对;王某购买的笔记本电脑优惠价999元,但货款结清之后才发现播映电影、听歌效果极不符个人使用习惯;杨某则以笔记本电脑与广告不符和同样的质量问题,诉经销商承诺退货而后者一直未践行。 经查,上述四案中的被诉人共同指向一家“科技”类型研发、销售型的公司,从其经营范围可以一窥其对“科技”产品的冲动和独特灵活的营销模式:制造、销售:保健器材、保健用品、保健胸罩、电子电器产品、玩具等。这种类型的公司日渐增多,显然,与时下最受“新新人类”欢迎的购物消费方式和电子购物独具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效应紧密相关。无论是B2B、C2B还是正在悄然出现的千姿百态的新的网际交易,还是更少凭借互联网技术线下的电话电视购物,电子商务都给各类资质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全球通货的视野,尤其是那些营销模式确立在新兴媒介和新兴物流上的企业和与“科技”、“电子”有那么些沾亲带故的企业,俨然是急先锋。但不容忽视的是,它们也带来大量电子商务纠纷。对于市场的各方监管者而言,由于立法本身的滞后性,最大限度依靠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扮演一部分经营者的消费者(如B12B2模式中的B1)群体的行业自律,最大强度引导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及其产品的信用评介权,已经迫在眉捷。 为此,龙湾工商分局、龙湾消协给热潮汹涌的电子购物消费者提个醒,善用投诉所牵引出的信用评介权——一种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监督权、建议权、受尊重权等在求偿权层次之上的基本权利更为宽泛、更为综合的高层次权利;它的市场效果不完全像普通的消费依赖口碑和品牌,而可以是不特定的消费者主动对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行权而立的有字之碑、免冠之牌,直接影响企业的“信用资产”,并进而促动各类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积极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张强协) 来源:浙江省工商局

[编辑: 龙湾新闻网] 
关键词:人民网:科技产品连发消费纠纷 电子商务未必有性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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