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欠条未定还款期 虽过九年未过时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欠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徐某货款48175元。
2000年上半年开始,被告陈某因经营需要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向原告购买水泥。同年6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徐某货款48175元,并由被告出具一份无还款日期的欠条由原告收执。此款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今年8月,原告徐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起算;现无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之前对被告有过催讨,本案诉讼时效因原告提起诉讼而中断,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故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称此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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