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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日报:司法判决过期食品一赔十

2009年09月11日 09:04:22来源:龙湾新闻网字体:

  本报讯 不合格食品,以一赔十,这是《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近日,龙湾区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支持了一位市民在超市里购买到过期茶籽油时提出的十倍索赔请求,在省内开出了先例。

  今年6月20日,市民叶先生在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购买茶籽油一瓶,价格为289元。在服务台开具发票时,叶先生发现这瓶油的生产日期为2007年11月29日,保质期18个月,即已超过保质期23天。为此,叶先生当即向服务台人员反映,但对方却并没有给予解决。

  此后,叶先生向有关部门投诉,但因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今年7月22日,他向龙湾法院起诉,请求十倍赔偿。超市方面辩称,出售过期商品系其工作人员一时疏忽造成,不应退一赔十,而应退一赔一。

  龙湾法院认为,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消费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故一审判决,温州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在给予退货之外,另行支付消费者十倍赔偿即2890元。 (肖新华)

[编辑: 龙湾新闻网] 
关键词:温州日报:司法判决过期食品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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