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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都市报:龙湾规范“房东告知制”

2009年07月10日 09:22:42来源:龙湾新闻网字体:

  本报讯日前,龙湾工商分局出台《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出租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人的法律责任,以规范“房东告知制度”,从源头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该《规定》指出,无照经营户的经营场所属于租赁的,按规定向房屋出租人发放《出租经营场所法律责任告知书》,出租人收到后,应及时与承租人陈明利害关系,敦促承租人尽早办理相关证照。《出租经营场所法律责任告知书》限期期满,承租人仍租用该经营场所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出租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责令整改期限满后,出租人仍为该无照经营户提供经营场所便利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超过责令整改期限7天、15天、30天,处以责令出租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租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200~2000元、2000~10000元、10000~20000元的罚款,同时对承租人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责令出租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出租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 龙湾新闻网] 
关键词:温州都市报:龙湾规范“房东告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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