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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员工监守自盗 获刑自食其果

2009年07月03日 08:51:43来源:龙湾新闻网字体:

  龙湾新闻网讯作为公司外派的销售代表,竟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侵占公司货款30万元。近日,龙湾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6年7月,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派驻林某到内蒙古乌海办事处负责售后服务,并于2007年12月4日授权办理有关应收货款工作。2008年2月1日,被告人林某代表公司收取了一份30万元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同年2月3日,被告人林某经朋友帮助,将该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先背书给其他公司,后再通过乌海市商业银行进行贴现,获取287555元。之后,被告人林某携款离开公司,将款项用于自己清偿债务和日常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公司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货款计人民币300000元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隆法轩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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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院]员工监守自盗 获刑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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