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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企业稳定发展 4企业主免除刑罚

2009年05月08日 08:47:42来源:龙湾新闻网字体:

  龙湾新闻网讯今年以来,区检察院先后对4家企业及主管负责人员涉税犯罪案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免除其刑事处罚,这是为何?这得益于今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 前年3月至4月期间,我区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销售标准件、异型件产品共计924864.11元(不含税),为偷逃国家税款,经企业负责人袁某决定,没有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157226.90元。同年8月,该公司销售标准件、异型件产品共计1583689.62元(不含税),未申报纳税95021.38元。至此,该公司偷逃国家税款合计252248.28元,偷税比例达19.81%。案发后,公司补缴了税款并交纳滞纳金和罚款258806.74元。 该院公诉科科长潘海滨介绍,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于初次犯罪,并已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除外)。据了解,今年2月修正案颁布实施后,该院已对4家企业及主管负责人员涉税案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企业的稳定发展。(彭尚清张晓慧)

[编辑: 龙湾新闻网] 
关键词:维护企业稳定发展 4企业主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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