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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日报:双方开庭前须交换证据 龙湾首创刑事证据开示规则

2008年07月10日 14:22:17来源:龙湾新闻网字体:

  日前,龙湾区吴建金等多名律师与该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签订了《证据开示协议书》。这意味着今后该区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必须在开庭前相互公开交换证据信息。据悉,这种刑事案件证据开示的做法开全省先河。

  证据开示是指公诉案件在提起公诉后、开庭审判前,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之间互相开示案件有关证据的一种活动。其目的旨在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和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为了改变控辩双方观念,保障律师权利,树立平等意识,更好提高诉讼效率,龙湾区检察院根据《刑法》和新颁布的《律师法》制订了《公诉案件证据开示规则》。

  该规则适用范围是“按普通程序审理并有律师提供辩护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但六类案件除外:按简易程序审理公诉人不出庭的案件,但开庭后转为普通程序管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串供可能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同意证据开示的;凡涉及国家秘密、可能影响其他案件的侦查以及其开示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其他不宜开示证据的。规则还具体规定了证据开示的时间、地点、程序及证据种类。

  业内人士认为,该规则有效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同时可以有效避免法庭上出现不必要的争论,或因证据突现中断庭审现象的发生,提高了诉讼效率,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彭尚清张晓慧)

[编辑: 龙湾新闻网] 
关键词:温州日报:双方开庭前须交换证据 龙湾首创刑事证据开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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