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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下月开始施行

2008年06月25日 10:32:07来源:龙湾新闻网字体:

  从下个月开始,我区未成年人(包括在校新温州人子女)有医疗保险了。 据了解,《温州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我区将有几万名学生儿童适合参保。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中小学、幼儿园未满18周岁的在册学生和儿童。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不能同时参保,重复享受。已参加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者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的人员,不再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保险缴费期,每人每年130元,其中个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成年人以及孤儿,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参保人在医保年度内,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参保人发生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5000元。在参保期内,参保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下列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视同住院: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叶繁)

[编辑: 龙湾新闻网] 
关键词: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下月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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