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劳动者应全面了解《劳动合同法》
用工之日起的工资如何结算?符合什么条件才有经济补偿?新《劳动合同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出现不少误解和误读,引发了一些纠纷。近日,在龙湾区某公司就职的小李就因不明白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例而与公司产生了矛盾。 据了解,小李于2005年1月15日到龙湾区某公司上班,月薪4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1月15日,公司与小李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5日2008年1月14日。2008年1月14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了与小李的劳动合同。但是,小李还想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因此,双方产生了矛盾,小李认为,根据新的劳动法,如果公司不继续聘用他,那么就要给他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而公司则认为自己不应支付赔偿金。 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是否需要向小李支付补偿金?如果需要支付,又该如何支付?据有关部门介绍,到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新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与小李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月14日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当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2000元(月薪4000元×0.5个月),小李2005年至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区人事劳动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小李遇到的这个问题非常典型,近段时间以来经常会接到类似这样的咨询电话。为此,区人事劳动部门提醒广大企业和劳动者,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面都进行了新的调整,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阅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叶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