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调整居民“低保”标准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和《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低保静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今年1月1日起,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调整。 根据规定,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同时,为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享受全额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即每人每月340元。据了解,我区已连续3年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200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城镇每人每月24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0元;农村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2007年城镇调为300元每人每月,农村不变。今年又进行了新的调整。 目前,调标工作已全面启动。民政部门将利用我区已建立的低保对象电子文档数据库,按照新标准完成全区低保对象调整标准及低保调标复核工作。标准调整后,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220元,可以家庭为单位,本着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 低保标准调整后,民政部门将开展全面的普查和核实,并更新已有的低保档案。(高郭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