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统一”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已于今天起正式实施,其中“四个统一”新内容将对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新法贯彻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主要体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新法对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相对于现行两部税法33%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低8个百分点。同时,新法将现行的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新格局。 有关人士分析,新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与三项经费可在税前扣除,这一政策变化对内资企业影响深远。据地税部门测算,2006年,我区内资企业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纳税调整净增加额为2727万元,由此测算,今后我区企业所得税收入减少额为1066万元左右。 据地税部门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区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2285户,2006年实现销售额226.5亿元,实现利润总额6.25亿元。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80952万元。(叶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