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疗”不当成“火燎” 扭伤没治好又添烫伤

温州网讯 “我原本想治疗脚的扭伤,但扭伤没治好,脚上还被烫出几个大水泡!”昨天,读者曲女士致电,称自己在市区一家汗蒸房做火疗时被烫伤了,如今关于医疗费等问题与该汗蒸房协商未果,希望向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律师求助。
投诉
做完火疗,脚上起了水泡
曲女士是铁岭人,在温州工作生活已有20余年。不久前,她不小心扭伤了左脚。
曲女士说,因为听人介绍火疗能治疗扭伤,3月11日她到了市区南浦的天天汗蒸房做火疗,“过程中我几次感觉脚烫得受不了,但技师让我尽量忍耐,我就咬牙忍住了。”
曲女士称,当天做完火疗后,技师给她的患处贴了一张膏药之类的东西,嘱咐她两小时后才能取下,但等她取下时发现患处已经发红起水泡,且疼痛感加剧;第二天她到解放军第118医院诊治,诊断结果是深Ⅱ烧伤。
拿到诊断结果后,曲女士立刻找到了该汗蒸房讨要说法,但几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曲女士称,这些天来,她不得不每天往返医院换药治疗,且只能停工在家休养。她认为,该汗蒸房应当为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
回应
愿意负责,协商还未一致
那么,事情是否真如曲女士说的这样呢?昨天,记者联系到了该汗蒸房的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当天曲女士的确在她店里做过火疗,但疗程结束离开时,曲女士的脚并没有发红起水泡的情况,隔天曲女士来反映情况时,他们也觉得奇怪,也一直希望陪着曲女士到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该负责人表示,尽管因为种种原因,曲女士去医院治疗他们没能陪同在旁,但作为店方是愿意为曲女士的伤势负责的,也积极与曲女士协商,但由于曲女士提出的要求比较高,所以双方至今未能协商一致。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的情况,店方同意赔偿曲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1500元,此外还可以赠送曲女士一些店内服务。但对于这样的解决方案,曲女士仍表示不接受。
说法
人身受损害,可索赔误工费
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恒系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可知我们在日常消费中,享有人身、财产被保护的权利,在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求偿。同时,在《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也已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另外该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也予以明确。
严律师表示,市民曲女士在汗蒸店内因接受店内服务时受到人身损害,可向汗蒸店的负责人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的金额应以实际产生的为准。
提醒
火疗项目,不是人人适合
针对曲女士的情况,记者采访了温州中医院针灸推拿科主任医师郑士立。郑医生表示,火疗是通过加热的方法,将药物渗入体内。如果操作得当的话,对腰腿疼痛确实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做火疗往往采用的是明火,一旦操作不好,就可能引火烧身,因此对火疗的操作方法和技师的资质要求很高。
郑医生提醒,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进行火疗的。体寒的人适合火疗,而患有高血压、低血糖等症的人不能火疗。此外,皮肤敏感的、皮肤受过伤的及患有易出血疾病的人也不适合做火疗。郑医生建议,市民治病不要寄希望于火疗,火疗只能起到保健作用,没有治愈作用。
此外,解放军第118医院烧伤科副主任医师陈如俊表示,在日常接诊过程中,他也经常遇到因为火疗、拔罐不当导致烧烫伤的情况。他提醒,若市民发现烧烫伤情况,一定要及时到医院就诊,尽早避免感染发炎。












